河北省怀来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X)冀0X30民初10X0号
原告:杨XX,女,1XX2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伟,河北XX律师。
被告:袁XX,男,1XX0年11月1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XXX。
原告杨XX与被告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货款XX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XX1.1X元(以XXXXX元为本金,以XXX上浮X0%为年利率,从2021年X月2X日计算至202X年2月2X日为XXX1.1X元),暂共计XXX0X.1X元,后续利息支付至实际给付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出售建材材料的商户,201X年X月2X日起被告从原告处陆续购买岩棉、硅酸钙吸音板、粘接剂、腻子粉、粉刷石膏、轻钢龙骨等相关建筑材料用于怀来高铁站建设,201X年11月1X日被告为原告打下借条一张,以借条形式确认尚欠原告购货款XXXXX元,后被告于201X年12月12 日还款 10000元,剩余 XXXX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原告现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也以借条形式确认目前尚欠原告购货款XXXXX元,其应当及时支付购货款,经与其协商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袁XX欠付原告杨XX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2000元,于202X年X月20日前支付X0000元,202X年X月30日前支付2X000元,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X0X.X3元,由被告袁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