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3刑初69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抓获,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志尧,辽宁XX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20]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戴志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X在沈阳市沈河区等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对被害人李X1实施“套路贷”活动。张X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放款、本人收取砍头息的方式制造虚高借款给付痕迹,隐瞒其本人为真实借款人,虚构借款人“二哥”,诱使李X1“以贷还贷”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索取高额违约金,并以赎车手续费等多种虚假理由骗取李X1钱款。因李X1无钱还款,张X采用威胁、骚扰等手段非法向李X1及其家属索债,给李X1及其亲属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经审计,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张X共计向李X1给付资金545350.00元,李X1共计还款818198.00元。张X共计骗取李X1资金27284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戴志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警情况登记表、治安调节协议书、东北国际医院门诊病历、电话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借条、收据、释放证明等,证人张X、李X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X1的陈述,被告人张X的供述,审计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张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上述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二千八百四十八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李X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人民陪审员 秦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