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XX1民初XXX1号
原告:闫XX,男,1XXX年XX月2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九户XXXXX,公民身份号码3X23301XXXXX2XX3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心,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左XX,女,1XX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九户XXXXX,公民身份号码3X23301XXX0X1XXXXX.
被告:李XX,女,1XXX年X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九户XXXXX,公民身份号码3X23301XXX0X20XXX2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闫XX与被告左XX原系恋爱关系,被告李XX系被告左XX之母。2021年X月2X日,原告闫XX为被告左XX购买金镯子一枚,重XX.33克,价值2XX00元,2021年X月2X日,原告闫XX与被告左XX举行了定亲仪式,并向被告李XX交付彩礼款31X00元,2022年X月2X日,原告闫XX与被告左XX解除婚约关系。原告闫XX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XX00元、价值2XX00元的黄金手镯意见,合计XXX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左XX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闫XX1X000元,原告闫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左XX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原告闫XX与被告左XX之间因婚约纠纷引起的一系列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12XX元,减半收取XXX元,保全费X20元,合计12XX元,由原告闫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