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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闽0623刑初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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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有偿收养儿童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收取居间费,涉嫌拐卖儿童罪。经辩护后,认定为从犯,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林X1拐卖儿童一案

案号:(2022)闽0623刑初587号

审理法院:漳浦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4年4月间,戴X、黄X夫妇因婚后较长时间未生育,欲“买孩子”抚养,后通过被告人蔡X联系被告人林X2,获悉被告人林X1可以4万元介绍购买一名刚出生数日的女婴。被告人蔡X从中协助联系被告人林X2议价至3.4万元。同月16日,被告人蔡X、林X2前往广东揭阳市惠来县岐山XX。被告人林X1带二人到女婴所到之处,在确认收款后,将女婴抱给被告人蔡X。被告人蔡X、林X2各分得三千元。同日,被告人蔡X将该女婴带回漳浦县XX,由戴X、黄X抚养至今。2014年7月2日,黄X使用被告人蔡X提供的假出生证明为该名女婴办理户籍时被民警发现。被告人蔡X、林X2分别于2022年3月27日、6月15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蔡X、林X2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三千元。

办案经过:林X1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2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2022年7月11日林X1之子委托本律师介入案件。2022年10月8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定林X1犯拐卖儿童罪,系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适用缓刑,并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2022年11月22日,漳浦县人民法院认定林X1犯拐卖儿童罪,系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审判人员:审判长:林XX,人民陪审员:黄XX,人民陪审员:林XX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22日


  • 2022-11-22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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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潮鑫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刑法学研究生、企业合规师 本硕研读法学七年,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的法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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