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8民初801号
基本案情:
原告陈X,男,1996年8月生,贵州省仁怀市XX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男,1966年8月生,湖南省新宁县XX人
2022年12月,李X在贵州仁怀市茅台镇承包一酒店的装修部分拆除和垃圾清运,并委托其亲属仇某负责管理,仇某以每车1800元的价格雇请了原告李X和铲车司机王X进行垃圾运输,李X总共运输了64车,仇某支付了12000元费用,至2023年3月陈X完成所有垃圾清运,但李X因身体原因回湖南后就一直没有支付余款,多次交涉未果,因此成讼。
办案过程:
这是一起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关系纠纷,依据原告的陈述,关键是如何证明双方劳务关系的成立,运输车次的多少和每车运输单价的多少,原告李X起诉时,找到的是法律咨询公司的人,证据和诉状都是一塌糊涂,好在李X在开庭时带来了铲车司机王X,因此本代理人当即申请司机王X出庭作证,让法官把基本事实查得清清楚楚,使一件本来胜诉无望的案件终于水落石出,最终胜诉!
办案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76条和第509条规定,并依据本案劳务双方的约定,按照每车1800元计算,原告陈X运走64车垃圾,则总共劳务费用为114400多元,减去被告李X已付的12000余元,李X需再支付102400元给陈X。因此判决李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支付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李兴民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