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X、牛X2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921民初1589号
原告:牛X1,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X2,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
原告牛X1与被告牛X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8日登记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牛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X1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牛X2偿还原告不当得利款84259.89元;2.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相识相知,随后开始交往。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多次给被告转账共计52598元,购物共计31660.9元,合计84259.89元。2023年8月底,原告发现牛X2与第三人存在恋爱关系,与牛X2确认后,牛X2坦言其与第三人交往原告无权干涉与询问,并扬言原告与其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曾多次跟被告提起回家见家长,均被搪塞过去。原告认为牛X2明知原告的转账及购物目的性,还与第三人长久保持男女恋爱关系,对原告长期隐瞒感情实际状况,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及经济损失。
牛X2辩称,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双方恋爱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对于牛X1提出的部分花费和商品,被告不知道也未收到,转款均已收到。被告没有与第三人有恋爱关系,被告一直是单身,牛X1也从未提及让本人见家长。
牛X1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据1、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相处,在相处过程中,为维护双方关系,原告向被告多次转账,在被告多次要求下,原告为其购买各种物品;(2)原告在2023年8月底,发现被告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承认其自始就在与第三人交往,并扬言原告与其不存在任何关系;(3)上述转账和花费均系原告附条件的赠与,现因双方解除恋爱关系而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牛X2接受原告转款和物品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牛X2偿还在此期间的转账和为其购买的物品时,牛X2同意返还,但原告迟迟未收到返还的款项和物品。证据2、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在原被告相处过程中,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52598.99元。证据3、购买物品记录截图,证明在原被告相处过程中,原告在被告要求下为其购买的各种物品,共计31660.99元。
牛X2质证后,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聊天的内容,有一部分不能证实牛X1给被告购买了东西,买苹果13不能证实已交付被告,没有购买红色衣服和鞋;对网络交易截图,牛X1向被告的转账和购买商品,都是其与本人恋爱关系进行的赠予,是牛X1要求为本人所购买,本人未强迫购买。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转账52598.99元,系双方交往正常的消费性支出,为双方恋爱而花费的,本人拒绝返还。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要求牛X1提供为其购买的物品交予本人的证据,对产生的物业费有异议,对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护肤品无异议,对购买的香水,原告未告知被告此物品的价格,收货人地址写的是A假日酒店前台签收,并没有写明是由本人签收。
牛X2围绕答辩意见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2023年10月7日-2023年11月6日的原、被告聊天记录,证实双方是恋爱关系,但本人没有给原告说过现在要结婚的意思。
牛X1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不认可其完整性,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因双方感情关系已破裂,被告多次诱导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恋爱关系。且被告认可收到过原告的物品及转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相识交往,期间牛X1多次给牛X2微信转账、购物等,后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牛X1请求牛X2返还不当得利。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网上购物支付截图在卷佐证。
本院审理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应予支持。本案中关于不当利益的认定,根据查明事实,牛X1、牛X2曾系恋爱关系,自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牛X1向牛X2个人微信账户转账33笔,共计52498.99元,其中“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转账13笔,金额9662元,借款1笔,金额3000元,1000元以下转账4笔(不含“520元”),金额2814.99元。牛X2辩称相关转账系二人共同消费或牛X1自愿赠予,或自愿为其支付的生活费等,在审理中,双方均表示未共同生活,考虑到恋爱关系期间,为增进感情,出于表达爱意自愿赠予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谈恋爱产生合理性共同花费的实际情形,对于“520元”、“1314元”的特殊含义花费,以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借款3000元等予以扣减,认定牛X2恋爱期间收取牛X1转账37022元,系牛X2取得的不当利益。另牛X1为牛X2所购买的物品,其中苹果平板(含配件)3599元、圣罗兰香水实付1590元、完美日记口红礼盒实付649.9元、自然堂11件套礼盒2个实付1055元、自然堂14件套礼盒实付600元,合计7493.9元,有牛X2自认收到,及收货人为牛X2的网络购物截图(实付金额)相互印证,以上花费并非二人恋爱的共同合理消费,双方虽系恋爱关系,但牛X1并无义务为牛X2承担个人消费支出,且牛X2在微信聊天记录和庭审中再三表述其与牛X1是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不论其出于诉讼辩论的话术,亦或一边表示不结婚一边要求男方等自己三年,一边索要并接受男方钱物一边称男方系“自愿”行为的矛盾言论,均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属不当,因此以上花费应认定为牛X2取得的不当利益。故牛X1主张牛X2返还不当得利44515.9元,证据充分确实,予以支持。关于牛X1于2023年5月10日给牛X2微信转账3000元(借款)一事,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该事实虽与本案所处理法律关系不同,但双方均认可,且被告应当偿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于本案中一并处理,对该3000元借款本院认定由牛X2予以偿还。关于牛X1主张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有效证据证实基本事实,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牛X2表示双方仅为恋爱关系,双方恋爱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又称牛X1愿意等其三年,牛X1为其花费系恋爱期间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性支出及赠予等辩称,前后矛盾,且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及花费往来,有牛X2与牛X1微信聊天多次索要钱物,及牛X1给牛X2各类转账的事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牛X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牛X1不当得利44515.9元;
二、牛X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牛X1借款3000元;
三、驳回牛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3元,由牛X2负担503元,由牛X1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