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322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
辩护人周杨辉,湖北XX律师。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十西检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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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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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董斌
审 判 员 张建强
审 判 员 王金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