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303民初3653号
原告:刘X*,女,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女,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辉,湖北XX律师。
原告刘X*诉被告陈X财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被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96700元及利息(以9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8日,原告在给他人转款时误将款项96700元转入被告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债权债务,被告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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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旗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柳XX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