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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 (2024)苏05民终2513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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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警已经认定同等责任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举证事故发生的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70%的责任赔偿比例。

案件详情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就影响着交通事故的赔偿,但是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认可交警划分的责任,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一、案情简介

王X,某日骑电动自行车过无红绿灯的斑马线,被超速直行通过的机动车撞到,交警认定,王X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机动车驾驶人黄X驾驶机动车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超过道路最高限速行驶的过错行为,也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王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黄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责任下发后,家属不服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向交警总队提出了复核申请,总队也维持了原事故责任认定。

家属委托的时候事故责任已经定了,复核的机会也用掉了,家属还是希望争取一下让对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接受委托以后,我们先进行立案起诉,在法院正式立案分配了主办法官以后,我们马上申请调查令,调取了事故的视频监控、笔录、现场图片等全部资料,通过调取出来的资料我们综合分析认为,伤者未下车推行和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机动车驾驶人黄X在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导致,王X系正常骑行通过斑马线,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交警队认定王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依据为王X在人行横道上骑行,原告代理人认为该行为与本起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王X在人行横道缓慢骑行,且佩戴了安全头盔,事发时系白天,照明条件良好,在此种情况下黄X仍然没有注意到王X,而是采取了加速的不当操作,导致申请人被撞伤,试问此种情况下王X下车推行就能避免被撞的后果吗?因此,原告代理人认为,不管王X是骑行还是下车推行,黄X此等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均会碰撞到王X,因此王X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人行横道与事故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只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该据此承担事故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资料所载明的资料,结合事发时的道路监控视频,认定黄X与王X均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然而衡量双方的过错及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综合认定黄X一方的过错程度大于王X一方。因此,本院酌情认定对于王X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黄X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是定责的唯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因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且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三、关于事故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都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去划分事故责任,推翻交警队做出的事故认定是很难的事情。

对于事故责任有争议,还是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在未定责之前就和交警沟通,查看事故监控等资料,积极沟通责任,在定责之前形成书面的意见与交警沟通。定责以后,三天内可以提出责任复核,通过责任复核撤销原事故认定。最后一步,才是通过法院判决去更改事故责任。


  • 2024-05-30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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