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团队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江苏省泰兴市XX作出的判决,但是伤残赔偿金是按照上海标准支持的,很多当事人好奇怎么江苏的法院还会按照上海标准支持伤残赔偿金?这个到底是个例还是XX,本文就以这篇判决为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70岁的退休老人,平常在上海给儿子女儿带孩子,2023年清明节的时候回乡祭祖,但是在小区门口被某司机倒车的时候碰到,导致腰4椎体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家属也和保险公司积极协商,他们的诉求也很简单,就是按照江苏的十级标准赔付即可,但是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医药费中的自费药部分,同时伤残还要打折。
后家属经以前代理过的伤者介绍找到本团队,在沟通的时候我们经过阅片发现腰椎存在椎体骨性占位的可能,根据评残标准可能达到九级伤残,于是准备材料联系法医确认,最后经确认确实存在椎体骨性占位、椎管狭窄,最终经鉴定确实也是构成了九级伤残。
同时,经了解我们发现伤者在上海已经住了十几年,在上海也购买了房屋,且一直办有居住证,足够证明伤者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完全可以去争取按照上海标准赔偿,通过积极的举证和辩论,最后法院也是按照上海标准支持了伤残赔偿金。
二、法律依据
有人就问了,这个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你证明你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就可以按照上海标准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上海目前伤残赔偿计算的标准是89477元/年,江苏是63211元/年,每年的差额26266元,如果是一级的案件(60周岁以下)差额是525320元,十级伤残差额(60周岁以下)为52532元。
律师就像医生,也是分方向的,专业从事交通事故的律师往往能把握很多案件的关键点,选择最优的诉讼策略,从而实现伤者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