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鄂 0105 民初 xxx 号
原告:邵XX,女,xx 年 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XX,公民身份号码:420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X,男,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xxx,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
原告邵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6月 3 日立案。 原告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邵XX与被告陈XX于 20xx 年x 月 xx 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三观不同,性格不合,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民事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现因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在本案中不处理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邵XX与陈XX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 元,邵XX已预交,由邵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 员:王xx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