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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24〕3XX号

被不起诉人陈X,男,1987年7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务工,住江阴市X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XXXX)。被不起诉人陈X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剑文,江苏XX律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X,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陈X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X伙同周XX、陈X(均另案处理),于2023年11月至12月,先后5次至江阴市XXXXXX处,窃得车间内废旧变频器51个,销赃得款人民币4820元。

被不起诉人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退赔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陈X对上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2024-08-01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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