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述王XX与李X奶育有王XX、王XX两个儿子。多年前,二X从单位承租了四间平房。其中王XX的两间东房由自己和王XX居住,李X奶的两间西X由自己和王XX居住。
王XX生了儿子小X后,房子迎来了拆迁。东房拆迁给的是两居室,西X拆迁给的是三居室。二X和王XX夫妇都住在三居室里,王XX夫妇居住在两居室。
随后,王XX要求李X奶把房改成王XX的名字。谁知道李X奶刚把房子过户给王XX,他就把三居室卖了。王XX和李X奶没有地方住,只好再次找到拆迁办,想办法购买了一套半地下室,落在了王XX的名下。
现在王XX和王XX先后过世,谁知小X又跳了出来,声称这间半地下室是拆迁所得,自己也是拆迁安置人,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并把自己的亲奶奶告上了法庭!
02.案件焦点
小X是否有权分割这间半地下室?
03.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拆迁安置协议中,依据相关安置政策,被约定为被安置人口,并不是取得安置房屋产权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小X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小X的全部诉讼请求!
0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05.律师解读
本案当中,小X依据其为取得案涉房屋的安置协议中载明的被安置人口为由,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利份额。
其实,拆迁安置协议中之所以载明被安置人口,旨在落实拆迁政策中对相关个人居住权利的保障,并不是取得安置房屋产权的依据。
06.案件总结:
王XX与李X奶承租了四间平房,经过拆迁,获得了两套房子。二X将房子分给两个儿子一人一套,并随大儿子居住在一起。谁知大儿子把房卖了,导致二X无处居住,只好再次找到拆迁办,想办法购买了一套半地下室。
可大儿子的孩子小X却声称这间半地下室也是拆迁所得,自己也是拆迁安置人,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并把自己的亲奶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被约定为被安置人口,并不是取得安置房屋产权的依据,驳回了小X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