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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2 ) 湘 0903 刑初 8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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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22 )湘0903刑初837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X,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 , 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新建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 于2022年8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杨X,北京XX律师。

辩护人肖智明,北京XX实习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2) 784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 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汤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X及其辩护人杨X、肖智明 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彭XX提出要求补充 提交证据,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3年2月2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决 定延期审理, 同年3月1 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l、2020年6月19日、2021年12月3 1日 , 被告人彭XX在益阳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前打横幅、举牌子, 提出4.6亩田地确权诉求及因上述田地纠纷导致丈夫被判刑,要求法院改判等诉求。2021年9月25日、2021年12月22日、20 22年2月27日, 彭XX以上述理由三次到北京上访,并以报销生活费、索要行李损失费为由,从接访人员处获得微信转账款共计5 500元。2022年8月16日, 彭XX准备在长沙乘火车赴北京上访,被接访人员得知后拦下。经查,4.6亩田地明确为新建村集体所有 ; 彭XX丈夫所涉犯罪行为巳于2020年12月2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2021年10月, 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XX张XX南面堤干上修建景观公路时,彭XX以修路占用家中莱地(约10平方米)为由, 通过在递路两头各钉四根木桩(木桩距离约180米) 的方式阻止施工。经村干部多次介入未果。2022年6月9日, XX公司被追将10 000元转账至彭XX名下的中国XX银行账户。

经查,张XX堤于属于水利工程,权利归属乡级人民政府,非彭XX私人所有。案发后,彭XX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领款单、信访维稳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谢X、杨XX、蔡XX、邹XX、成X、刘X、汤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XX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并认为,被告人彭XX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XX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彭XX的行为系合法上访,且没有强拿硬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彭XX及其辩护人为支持其辩解及辩护意见,向本院提交了益阳市笔架山乡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多位村民签字的对4.6亩农田确权的申请报告、彭XX手机聊天记录、政府部门就彭XX信访事项出具的相关文件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

l、2020年6月19日、2021年12月31日 , 被告人彭XX在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XX前打横幅、举牌子, 提出4.6亩田地确权诉求及因上述田地纠纷导致其丈夫高XX被判刑而要求法院改判等诉求。在政府部门巳明确告知 其诉求不合理的情况下,彭XX仍多次重复、越级信访。信访期间,彭XX以去北京上访或者继续留京上访要挟维稳接访的工作人员,从接访人员处索取财物或要求接访人员答应满足其不合理诉求。2021年9月24日、9月27日 , 彭XX在国家信访局以来访形式登记信访,并以报销车费以及生活费为由向接 访人员索要1 500元, 接访人员迫于信访维稳压力被追答应,于同年11月9日通过 微信支付彭XX1 500元。

2、2021年10月, XX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张家

塘村张XX南面堤干上修建景观公路,彭XX以修路占用其莱地(约10平方米)为由 , 通过在递路两头各钉四根木桩(木桩距离约180米)的方式阻挠施工,并在村委、乡政府组织协调时, 提出需要20 000元赔偿。20 22年6月9日 , XX公司被迫将10 000元转账至彭XX名下账号为622848138XXXX7177的中国XX银行账户。经查,张XX堤干属于水利工程,权利归 属乡级人民政府,非彭XX私人所有。2022年8月16日, 被告人彭XX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 022年2月27日 , 被告人彭XX进北京上访。同年3月2日 , 接访人员进京劝返,彭XX同意跟随接访人员

返回益阳,因时间匆忙接访人员未来得及将彭XX所属行李一并带回。同年4月28日 , 彭XX 从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人民政府领到上访期间遗失行李补偿费4 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被告人彭XX的 基本身份信息。

( 2 )到案经过:被告人彭XX系被抓获归案。

( 3 )被告人彭XX上访情况介绍、赫山区XX第一批重点信访重点村名单、彭XX维稳会议记录和照片、彭XX两会期间维稳值班表、彭XX信访问题化解情况督导会议照片、区信访局工作人员核查现场照片、彭XX上访事项多部门协商会议照片、政府工作人员就阻工事由上门劝导彭XX的照片、政府工作人员接访彭XX照片:多级政府工作人员曾屡次做彭XX思想工作,劝导彭XX合法合规上访。

( 4 )领款单、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益阳市笔架山 乡人民政府报账联审会签单:2021年11月9日, 彭XX从谢X处领到上访期间车费、生活费共计1 500元。2022年4月28日, 彭XX从益阳市笔架山乡人民政府领取上访期间遗失行李补偿费4 000元。2022年6月9日 , 彭XX从杨XX处领到张X景观公路解困资金10 000元。

(5)( 2020 )湘09刑终326号刑事判决书 :2020年12月21日, 被告人彭XX的丈夫高XX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 6 )信访信 息系统内信 息件查询 汇总表 :2020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4日 , 彭XX曾20次在市、省、国家信 访局登记信访, 并分别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2月21日、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24日、

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1日以 来访形式在国家信 访局登记信访,其信访诉求主要为对高XX寻衅滋事案改判、对宅基地确权等。除第一次信访外,其余次均为重复信访,且多次 违反逐级上访规定。

( 7 )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政府对彭XX的信访答复资料:益阳市笔架山乡政府巳对彭XX信访诉求予以处理,并多次做其疏导工作。2021年12月30日, 益阳市笔架山乡人民政府作出益笔政发[ 2021 ] 67号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 , 对彭XX信 访诉求的处理意见为:高XX、高XX寻衅滋事案已经湖南省益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且终审罪名成立,该事项涉法涉诉,不 属于信访部门受理范围,建议直接向法院或检察院反映;主张 确权的相关土地,经查属集体而非个人,不存在确权问题,若 对田土归属有异议,建议向法院或检察院反映。

( 8 )提取笔录、车票: 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曾三次进北京接访被告人彭XX。

( 9 )情况说明、横幅照片 :2 020年6月19日, 彭XX曾在益阳市信访局通过拉横幅方式信访。

(二)证人证言

( 1 )证人唐XX的证言 : 他是益阳市公安局笔架山派出所工作人员。2022年2月27日 , 他同邹XX、李X等人一起进京接访彭XX , 但彭XX一直拒绝见面。直到2022年3月2日, 他们找到彭XX后,彭XX才同意回益阳。彭XX提出,如果 她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会继续进京上访。

( 2 )证人黄XX的证言 : 他是益阳市公安局笔架山派出所所长。2021年12月28日, 他和邹XX一起进京接访彭XX,彭XX提出要解决土地归属问题,并要求给3 000元费用,不给费用就不回去;他们为了让彭XX回去,只好答应了彭XX提出的要求;三小时后,彭XX突然提出来不要3 000元了; 随后, 他们搭乘高铁返回长沙。2022年8月16日, 他接到谢X电话称巳从长沙将彭XX接回,要彭XX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接受询问,但彭XX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后不配合,要离开公安分局;他了解情况后,就带着民警刘XX、曹XX开车传唤彭XX;在益阳市赫山区XX,他们找到彭XX, 将彭XX带上车回到了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办案区。

( 3 )证人刘XX、曹XX的证言: 他们是益阳市公安局笔架山派出所工作人员。2022年8月16日, 黄XX接到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电话,得知彭XX到了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但是拒不配合接受询问,且人已经走到公安局外面。随后,他和黄XX、曹XX驾车在七里桥莱市场外面找到了彭XX,将彭XX带上车并带到了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办案区。

( 4 )证人蔡XX的证言 : 彭XX是她弟媳。她和彭XX家共有的4. 6亩田地被村委收回后,没有获得补偿。为让政府解决该事项,2 020年6月1 9日 , 她和彭XX一起在市政府门口拉横幅上访。

( 5 )证人成X的证言 : 他是益阳市赫山区政府信 访办工作人员。202 1年12月13日 , 他曾看到彭XX为 了她公婆土地的问题在区政府门口拿着横幅上访。

( 6 )证人谢X的证言 : 他是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人民政府综治办主任。彭XX是笔架山村民,她认为政府收回了属于她家的田地没有补偿、她老公的刑事案件系冤案,故多次上访。 彭XX的上访诉求包括:l、要求确认先前被村委收回的4.6亩田地的承包权归她家所有;2、要求政府对她家的700平方米房屋、鱼塘以及附属设施进行赔偿;3、要求对她老公 涉及的刑事案件改判。彭XX在区、市级多次非法上访诉求,并三次去北京上访。他去北京接访彭XX时,均告知了彭XX涉及诉讼的事由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信访范围。2021年9月25日,彭XX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他和同事与彭XX见面后给彭XX做工作, 彭XX提出首先报销她到北京的费用( 1 500元路费和生活费)。为了让彭XX回去他们答应了,并帮彭XX买了回程 车票。回益阳后 , 在彭XX的催要下 , 他于2021年11月9日微信转给彭XX1 500元。没有报销上访费用的政策规定,是彭XX自己提出要报销费用,如果不给,她就会继续北京上访, 给政府施压, 躲避接访。20 21年12月22日 ,他接到上级通知得知彭XX再次到北京上访,派他和汤XX、贺XX京接访。到了北京后 , 他们有好几天都没有找到彭XX。直到2021年12月28日, 彭XX答应见面。见面后, 彭XX 提出要4 000元生活费、路费,他们答应返程后给,过了半小时后,彭XX提出不要钱了同意回来。第二次进京上访返回后,彭XX认为当地政府没有解决自己诉求, 于20 22年2月27日直接坐飞机到北京再次上访 , 他没有参与此次接访。2022年3月2日, 邹XX、唐XX等人在北京将彭XX接回。彭XX回来后,以没带行李  箱回来为由,要笔架山乡人民政府对她进行赔偿。乡政协委员  赵XX对彭XX遗留在北京的个人财物进行了清点核对并登记  估价为2 000元。他们让彭XX打电话给旅社老板, 由他驻京办的同事取回她放在旅社的行李再寄回;但彭XX不打电话,不  愿意将物品寄回,坚决要求用钱折抵,并扬言要继续进京。为 了 稳控, 他们只好同意。2022年4月28日, 他微信转账给彭XX4 000元。就彭XX的诉求,政府巳经通过益赫资信访字( 2022 )17号予以明确答复 , 结论为彭XX所有诉求均不合理。每次接访彭XX,他们都告诉了彭XX去北京上访违反信访条例,不 能到北京上访。为了引导彭XX合规上访,政府对彭XX本人 及其亲友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并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但彭XX一直坚持其诉求,并提出只有全部解决其诉求才会停止进 京上访,当地政府因彭XX不断违反信访条例上访,整体工作 深受影响。张家塘村要修张X景观公路,该公路经过彭XX的 一块约7平方米的莱X。彭XX不同意修建公路,就在公路两端各打了四根木桩在地上阻挠施工。村里为了修好公路,只好出面协调,但彭XX坚持要20 000元, 经政府邹XX做工作 , 由施工队给 了彭XX10 000元, 公路才得以修通。彭XX阻止公路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约半年。彭XX用木桩围起来的是村 集体土地, 其中7平方米的莱X面积有争议。7平方米的莱X按良田价值计算最多六七百元,该条公路经过村其他村民莱X时, 其他村民都没有向施工队要钱。政府出面协调该事项是因为彭XX是个老上访户,如果不答应她的要求,她可能会到北京上 访, 到时候政府工作更加被动。2022年8月16日 , 他和同事在长沙接到了再次去北京上访的彭XX并将其带至益阳市公安局 赫山分局。彭XX见此情况情绪激动,下车后就要求离开公安 局并往外面走,他们解释称是向她了解情况,她不听劝阻,后 来民警开车过来将其拦住带回了赫山公安分局。

( 7 )证人杨XX的证言 : 他是XXX员工。2021年10月,他受公司委托到益阳市赫山区XX修建景观公路现场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队遭到了被告人彭XX的阻拦。当时该条公路经过彭XX的莱地边上,彭XX在莱地的两头各钉了四个木桩阻止施工。施工队委托村里做彭XX的思想工作,并提出修路不占用她的菜地,只是把莱地边上的公用地方修一下。但是彭XX不同意,并不准修路设备从莱地边的公用地方过去。彭XX阻止施工时,没有向施工队提要求, 就是不让他们修建公路。后来,他听说经乡政府做工作,彭XX提出要10 000元作为补偿才同意修路。一直拖到2022年5月施工队给钱,彭XX才同意施工队修路以及占用她部分菜地(实际 修路占用了6平方米)。2022年6月9日, 他通过他本人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转10 000元给彭XX名下的XX银行账户。按照良田的补偿标准, 彭XX的莱地最多可获得补偿600元,但是他所在公司为了早日完成修路任务不得巳答应彭XX要求。

( 8 )证人刘X的证言 : 他所在的公司承包了张X景观公路的修建工程,他负责协调联络。工程2021年10月开始,修到彭XX种莱的地方就被阻拦了。 阻工段约180米长,其中有彭XX种的约六至七平方米莱X,其他地方是土路。彭XX用五六公分的木棍将阻工段两端拦住,并将木棍钉在地上,每端有四根,共计八根。他们向村里寻求了帮助,村里给彭XX做了工作,但是没做通。后来他们尝试不经过彭XX莱X,从其他地方过去,彭XX也不同意,她认为莱X是她自己的,施工修路无权占用,另外的土路,彭XX也不让修路。因为彭XX阻工,道路工期严重滞后并因此遭受上万元经济损失。他们如果不支付10 000元, 工程就无法完成 , 所以他们只好出钱。彭XX的菜土,桉正常补偿标准,最多可获补偿六七百元。他们公司是通过杨XX将10 000元转给的彭XX。

( 9 )证人许XX的证言 :他现任笔架山 乡张 家塘村村支书。彭XX多次在 各级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 其信访诉求包 括4.6亩土地的归属以及她丈夫涉及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区信访局巳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处理彭XX信访问题,对彭XX在土地方面的诉求,区自然资源局巳给予明确答复,对彭XX的丈夫高XX涉及的刑事案件 , 巳明确回复要通 过司法程序处理。2022年2月27日 , 彭XX到北京上访 , 同年3月2日 , 被他和李X、邹XX、唐XX租专车接回益阳。他们将彭XX接回益阳时, 因为赶时间,没来得及拿彭XX的行李;回益阳后,政府提出让驻京办将她的行李寄回来,彭XX不同意并提出来要钱,政府没办法就给 了她4 000元。彭XX多次去北京上访 , 是因为对政府给出的答复不服,达到她的目的了她才不会上访。在接彭XX回程的路上,他们告知她不要越级上访,也不要提不合理要求,彭XX当时在车上说达不到她的诉求就要去北京上访。  景观步道在张XX堤南干子修建,彭XX当时在堤南于子种了约七块莱X,修路将占用她种莱的七平方米莱X。彭XX在路上打了木桩子阻止施工,每边四根,堤于子上的地方都是村集体的,彭XX种莱的地方不是彭XX的,她只是在上面种了莱。村里做了彭XX很多工作,让她不要阻工,彭XX提出如果不是4.6亩土地和她老公的事情 , 她不会阻工。他们提出不要把修路和他个人事情混杂一起, 彭XX就提出要赔偿20 000元莱X被占用的钱。最后,经协调,修建景观步道的公司给了彭XX10 000元。

( 10 )证人李X、贺X的证言 : 李X现任笔架山 乡政府的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副主任, 曾于2022年2月28日到 北京接访彭XX。贺X现任笔架山 乡张 家塘村治安主任, 曾于2022年1月18日在湖南省政府接访彭XX。彭XX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一直以此为要挟,多次越级进京上访, 给政府施压。多级政府工作人员多次给彭XX做工作,但彭XX仍不断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政府工作。

( 11 )证人邹XX的证言 : 他是笔架山 乡 政法委书记。 彭XX认为其对村里的4.6亩土地享有承包权以及对她老 公涉及的刑事案件判决结果不服,多次进北京上访。彭XX的上访诉求包括就700平方米房屋、 鱼塘以及附属设施赔偿她300 000元、确认她对4.6亩田地享有承包权、法院改判她老公涉及的刑事案件。彭XX的诉求不合理,他和政府工作人员对彭XX做了许多思想工作,但彭XX仍然以进北京上访为由,变相索要钱财。2021年12月22日 , 他接到上级通知 , 彭XX进北京上访了,他和谢X、贺X等人前往接访。他们和彭XX见面后,  彭XX提出回去可以,但必须满足她的要求,首先要报销她去北京的车费和其他生活费,并且解决她的上访诉求。他们迫于压力只好答应,彭XX还说如果回去解决不了她的诉求,还会到北京上访。回益阳后,不知什么原因,彭XX没有再主张报销上访费用。2022年2月27日 , 彭XX再次去北京上访,2022年3月2日被他们从北京接回。政府工作人员接访彭XX, 是为了将其接回益阳,满足彭XX答应的条件她才会答应回去,  所以政府工作人员会答应报销彭XX的车费、生活费。

( 12 )证人田XX、严XX的证言: 他们都是 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笔架山乡张家塘村 张XX渠道最早是在1978年修成,1991年政府将渠道南向拓宽 , 因当时渠道南边是农田,渠递拓宽后,渠道南边的农田就用土 掩盖了 约5米。用土掩盖的地方未再交给村民做其它用,周边村民就在该处土地上种莱。政府当时将渠道南边拓宽时,确实用土掩盖了渠递南边的部分田土,但政府做了规划,对被掩盖的地方减免了费用,该处土地成了水利水电专用地。

( 13 )证人陈XX、徐XX的证言:他是笔架山乡张家塘村新建六组村民。张XX修建于60年代,90年代被加宽, 当时加宽时就是将河递内的泥巴挖出来,然后将泥巴压到渠道旁边 的田土上,就形成了堤于子。渠递北边的堤于子修了一条公路, 南边的堤于子因为村民没有地方种莱,就一直在上面种莱。渠 道南边的堤于子属于集体所有,不是个人的。

( 14 )证人刘XX的证言:他是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 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张XX于1978年修建,1991年再次拓建 , 渠道两边的堤干被拓宽。张XX两边的堤于是水利工程,属于乡一级人民政府,不属于村集体土地。根据相关法律和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不能在渠递堤干上垦植。

( 15 )证人蔡XX、蔡XX的证言:2021年12月, 张XX南边公路硬化,施工到彭XX家对面时,彭XX以施工不得使用她的菜土为由,用木桩围起来阻止施工,施工方被迫停止施工。后来给彭XX做思想工作,彭XX不同意,要求施工方赔偿20 000元。施工用了彭XX约10平方米莱地。莱X是水管站的,只是被彭XX私自占用。

( 16 )证人严XX的证言 : 他是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 乡 张家塘村村委会员。2021年下半年, 乡政府规划对张XX南边的堤干子进行硬化修路。施工到彭XX家斜对面时,彭XX通过在土地两端钉木桩子阻工。彭XX说她在那里种莱,如果政府或者项目部不给钱 , 她就不让施工。直到2022年6月, 彭XX收了10 000元后, 才移开木桩子让施工继续进行。彭XX种莱的地方是张XX南边的堤于子上,这个地方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而且是水利水电工程方面的土地。

( 17 )证人邓X的证言 : 他是益阳市赫山区XX支部副书记。2021年10月, 村里接乡政府通知, 要在张XX南边的堤干子硬化修路。当时因为很多村民在堤于子上面种莱,所以需要村民把莱地让出来。这些村民中除了彭XX要赔钱才同意,其他村民都同意。彭XX不仅提出来要赔偿,还在莱地两端钉了木桩子,阻止施工车辆进行,政府和村里多次上门给她做工作 , 都没有成功 , 直到2022年6月, 彭XX收到施工队支付的10 000元后, 才不再继续阻工。彭XX种莱的地方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是用于防汛的,不能另作他用。

(三)被告人彭XX的供述与辩解2022年8月16日, 她购买了长沙至北京的火车票 , 准备去北京上访。当天,她在长沙XX被乘警拦下,后被谢X等人接回。返程中,谢X接到邹XX电话,说是要送她去见赫山政法委书记。结果谢X等人把她带到了赫山公安分局,她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在赫山公安分局下车后往赫山区政府方向走, 谢X当时没有说什么话。在距离赫山公安分局500米的地方,她见到了笔架山派出所黄XX。当时,她正和赫山信访局局长打电话,黄XX搭车来到她身边,让她上车,她就上车了。

她曾三次到北京上访。第一次是2021年9月25日 , 她到了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笔架山政府工作人员谢X在北京找到了她,他们在驻京办见了面,谢X要她回去并提出笔架山政府报销到北京的路费开支。她提出2 000元, 谢X说只能出1 500元,于是她就跟随接访问人员返回益阳。后来,谢X通过微信给了她1 500元。第二次是2021年12月20日左右 , 她再次去了北京上访,谢X、邹XX、黄XX找到她提出只要她回去就马上解决她的问题 ,于是她就和他们返回益阳 了。第三 次是2022年2月27日 ,她又去 了 北京,李X和许XX将她绑架回的益阳; 因为返回时他们不准她去拿随身行李,笔架山政府工作人员询问她行李损失情况后主动赔偿 了她4 000元损失。她家在张XX有一块莱X,在修张X景观公路时,她的菜被轧坏了很多。她老公高XX找到组长和村干部反映,提出要把这个地方处理好再修路。但是施工队还是继续填土轧沙子,她就向组长提出,不能再轧她家莱地,但还是没得到处理。于是她就去找赫山区信访局反映,信访局通知谢X将她接回去,并要谢X将事情处理好。谢X到了村上后,要求暂时不修路面。张X景观公路在她的莱X附近施工时,她没有阻工,她只是在自己的莱X上打了四个桩子。她没有找XX公司和政府提出要钱,她只要莱X。是谢X、许XX、邹XX等人给她做工作,要她不要该菜土了,答应出10 000元给她,她同意了。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巳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X从接访人员处强拿硬要行李损失费4 000元,经查,2022年3月2日,接访人员进京劝返彭XX时,因时间匆忙,未来得及将彭XX所属行李一并带回,致使彭XX遭受行李损失,彭XX具备主张经济赔偿的正当权由,未能带回行李并非彭XX故意为之,故对公诉机关此笔指控不予支持。针对彭XX及其辩护人所提交的益阳市笔架山乡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多位村民签字的对4.6亩农田确权的申请报告、彭XX手机聊天记录、政府部门就彭XX信访事项出具的相关 文件等证据材料及所提出的"彭XX的行为系合法上访,且没 有强拿硬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人彭XX就相同事由多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对地方政 府施压,以不给钱就继续进京上访为由强行向政府工作人员索 要生活费、车费共计1 500元, 扰乱地方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 情节严重;在XX公司修建张X景观公路时,无正当理由阻挠施 工, 强行索要10 000元, 情节严重 ; 被告人彭XX的 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基本特征,故对彭XX及其辩护人所提交的上 述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对彭XX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辩解 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彭XX向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 人民政府强拿硬要的1 500元, 依法应予以追缴; 向XX公司强拿硬要的10 000元, 依法应予以退赔。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 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彭XX的刑期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 5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彭XX的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彭XX将违法所得一万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四川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3-04-27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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