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某小区1208号的王X夫妇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分别是王XX、王XX、小儿子王XX和小女儿王XX。
这个小家庭的生活平淡温馨。随着时间流逝,眼见哥哥姐姐各自成家后搬走居住,小儿子王XX没有搬家,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
王X父亲早年为了家庭不分昼夜地拼搏,积劳成疾,心脏出现问题。2000年去世,随后王X母亲带着子女对居住的房屋做了继承公证,在公证书中明确认定,王XX、王XX、王XX和王XX放弃了房屋的继承权,房屋归王X母亲一人继承。
父亲去世后,王XX和母亲一起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王XX一直悉心照料母亲,饮食起居无不上心。王X母亲感动于儿子的日夜付出,她在2016年办理了公证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之后,房屋由王XX单独继承。
2024年年初,王X母亲去世,此时王X的四个子女中,王XX和王XX先于母亲去世,只剩下王XX,现在王XX已定居美国,母亲葬礼结束后,王XX找到了王XX家的女儿和王XX家的儿子商量办理房屋继承。
王XX本以为会很顺利,可是他多次联系后,被二人含糊拖延,侄子甚至还说出“我不知道这事儿,再说了我小姑也要配合你,叔叔你为什么不先找她商量”这样的话作为借口。逐渐,叔侄感情降至冰点。无奈之下,王XX委托了XXX代理解决这起纠纷。
与王XX充分沟通过后,XXX了解到本案症结所在:原因是王XX和他的侄子、侄女并无感情,所以每次提及办理房屋过户时,二人均找借口推脱。
XXX本着家和万XX的原则,建议王XX选择调解,一是可以帮助王XX化解亲情矛盾,重归于好;二是快速推进王XX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
继承类案件涉及到的证据较多,XXX做了大量调查工作。调查当事人及过世亲人关系,其中包括王X父亲、大X和大哥等家庭关系和死亡证明等多种手续,就连母亲最初做的公证继承手续,也需要全部调取。
XXX大量收集证据整合材料后,代理王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XX依法继承案涉房屋,被告王XX、侄子和侄女三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最终,在XXX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王X侄女和侄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他们终于愿意配合王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结束不久,王XX特地给XXX发消息表达感谢。
“房屋过户已经在办了,我跟侄子侄女心平气和地谈了一次话,我们的关系总算得到缓解,谢谢律师。”
XXX不仅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更是于情于理、以心换心,帮助委托人一家的感情破冰回暖。
在这场继承纠纷中,亲情曾一度面临严峻考验,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叔侄三人终于释怀,事情以拥抱收尾。
首先,系争议房屋是由王X父亲出资购买,应当属于王X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王X父亲去世后,王X母亲做了继承公证手续,该房屋性质发生转变,成为王X母亲一人所有。
其次,王X母亲生前立下遗嘱,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至公证机关所立最后遗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7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依该规定,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无须再举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最后,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继承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款及规定,更因为家庭关系的纷繁复杂、经济利益的纠葛、传统观念的束缚等多重因素相互交织。建议找专业律师处理,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