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皖08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XX。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报,安徽XX律师。
原审第三人:某建筑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XX。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XXX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X、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23)0827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某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原判第一项,判决某公司不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2.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某公司不承担律师费;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曾X承担。
办案经过: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及对方提出的上诉状,深入分析对方诉求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等,认真准备二审庭审。二审庭审过程中,没有调解成功,最后法院依法判决。
办案结果:
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1元,由XXX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世拥
审 判 员 马 骥
审 判 员 刘梦灵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