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 号
被不起诉人***,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软件开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村1组。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 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交换的方式,通过***************************,向***非法提供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内容公民个人信息******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II盘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