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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鲁0881刑初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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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95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呼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肄业, 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XX,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一单元2-4 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5月11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庞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孙XX,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孙大巷村东X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3月22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8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现羁押于曲早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伟,山东XX律师。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24〕27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孙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指定辩护人庞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孔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2月至同年5月期间, 被告人张XX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湾XX附近,摆摊低价收购劳XX等药品。期间,被告人张XX明知劳XX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在多个“全国收药卖药群”内发布信息,称有劳XX等药品出售。

2024年3月,孙XX(另案处理)从被告人张XX处购买劳XX50盒左右,并支付人民币150元左右。孙XX将购买的劳XX存放于其经营的XXX仓库,被告人孙XX(系孙XX之子)明知劳XX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在多个“嗑药群”发布信息,称有劳XX出售。现已查明,被告人孙XX先后向三人出售劳XX2.5盒。

2024年3月21日:公安机头在XXX将被告人孙XX抓获归案,并从该药店仓库查获劳XX片37盒;2024年5月 1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湾XX将正在摆摊收药的被告人张XX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2.查获的劳XX片等物证; 3.证人刘X、张XX、陈XX的证言;4.被告人张XX、孙XX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XX、孙XX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孙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XX、孙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XX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1.归案后如实陈述,系坦白,认罪悔罪;2.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非法贩卖劳XX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赚取生活所需费用,社会危害性小;4.主观恶性小;5.被告人贩卖的涉案毒品毒性小;6.被告人家庭状况较差,其系家庭主要劳动力。

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孙XX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1.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系坦白;2.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系初犯;4.犯罪情节较轻,非法获利数额较小;5.其出售的具有医疗作用的处方麻精二类药品有别于冰毒等常规毒品,且数量较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6.被告人已积极缴纳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户籍证明材料、办案说明、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认罪 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刘X、陈XX等的证言;被告人张XX、孙XX、同案参与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 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孙XX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孙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内容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XX、孙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24年5  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24年3 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曲卓市公安局扣押的劳XX37盒,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4-08-30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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