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窦X与被害人李X因高唐县与持平大桑大外环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争议。窦X以上述工程款未结算为由要求李X支付工程款。李X拒绝支付。被告人窦X以揭发李X行贿等其他违法犯罪线索作为要挟,要求李X支付高唐县工程款153万元、大桑大外环工程款115万元。李X在支付153万元工程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茌平县公安分局以窦X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立案侦查,一审持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窦X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手段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尤其徒刑13年。二审我接受了被告人窦X家属的委托。为其做无罪辩护,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窦X与被害人李X之间具备民事上的请求权基础,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窦X对于原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中的其中153万元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