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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川0107民初3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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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不予立案的涉嫌欺诈案件,帮助委托人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被告XX****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陈**以客户按揭购买汽车加盟网约车平台、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汽车客运服务、保证客户每日最低收益为诱饵,欺骗原告购买汽车。诱使原告与XX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与XX苏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要求原告先后向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元。但事后既没向原告提供其承诺的服务、也不愿与原告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该款项,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以提供服务、保障收益为诱饵,骗取原告钱财,事后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得利。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官依法判决。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迫于压力与原告达成和解,主动向原告退款,原告撤诉。


  • 2022-04-13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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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律师于解放军理工大学(现陆军工程大学)建筑工程系本科毕业,后又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从军二十多年养成严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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