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被告XX****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陈**以客户按揭购买汽车加盟网约车平台、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汽车客运服务、保证客户每日最低收益为诱饵,欺骗原告购买汽车。诱使原告与XX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与XX苏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要求原告先后向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元。但事后既没向原告提供其承诺的服务、也不愿与原告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该款项,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以提供服务、保障收益为诱饵,骗取原告钱财,事后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得利。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官依法判决。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迫于压力与原告达成和解,主动向原告退款,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