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川1403民初39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终止,判决被告停止侵占、排除妨碍,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限期将该土地交还给原告。
二、判决被告赔偿因超期占用土地给原告造成的土地收益损失,共计******元。
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约定:“乙方(被告)租用甲方(原告)约一亩的土地,用于修建猪圈(已修建成)、修建厨房、住宿、库房各一间(已指定修建地点),用于搞养殖及从事相关事宜。双方互不能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乙方在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租期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共计10年。”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该土地,被告置之不理。经村社组织出面调解,被告仍不听劝阻,反而提出无理要求。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土地原状,限期将该土地交还给原告、向原告赔偿损损失、承担诉讼费。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申请后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