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名购 房合同;2 、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购房款 289110 元;3 、判决被告 向原告赔偿房屋增值款 800890 元;4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被告辩称: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存在解 除,无需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亦无需向原告赔偿房屋增值款,本 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理由如下:1、原被告间未形成借名买房的 合意。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原告也未曾因其无购房 资格对被告作出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且原告与被告母亲在购买
案涉房屋时被告也是不具备武汉购房资格的,相反,原告与被告 母亲一开始购买案涉房屋是为了买给女儿,且房款并非原告一人 出资,而属于原告与被告母亲的共同出资,离婚协议约定的案涉 房屋归原告所有,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原告从未实际占有 使用案涉房屋或保管房屋相关产权资料。从一开始的购买房屋的 原因到购房款的出资,再到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和相关产权的保 管情况,综合考虑均无法证明原被告间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2、 被告是基于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且已履行完毕,不可撤销,被告父母系孝感市大悟县人,2014 年 被告在武汉上大二,打算毕业后在武汉定居生活,恰得知案外人 王XX欲出售农科院的指标房,后被告父母有意购买该指标房给 被告,考虑到房屋满两年税费会低一点,被告父母决定 2016 年再 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无法与王XX取得联系,直到2018 年才联 系上,2018 年 11 月 10 日,被告办理了留汉大学生毕业落户手续, 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过户当 天,原告也曾对王XX表示房子本身就是买给被告的,所以直接 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母亲也是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才代被告支 付契税和房屋差价,若房屋真归原告所有,办理过户时原告已再 婚,被告母亲无任何理由代原告去支付契税和差价,该赠与行为 有效且已生效,无论原告再婚后是基于何种原因都不得撤销。综 上,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成功为当事人止损100万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