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2021)粤刑终143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 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XX100-2 号 22-08,住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1号华XX9B 房。因本案于2019 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 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胡雨薇,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XX,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 土家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318号黄埔XX3A-2G房,住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1号华XX9B房。因本案于 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 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深圳市龙华区新区大道503号卓越皇后 道XXA 单元10A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X,广东XX律师。
辩护人卢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X,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 化,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XX702房,住湖 北省武汉市中南三路28号广州军区武汉XX退休楼1栋1单元 1001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 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原审被告人徐X、康XX犯集资诈骗罪,以及原审被告人杨X、黄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0) 粤03刑初4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X、康XX、黄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 诉人以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初427 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