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功为危险作业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和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4)粤0114刑初330号
刑事辩护
邓珍律师 在线
广东优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4333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和缓刑

案件详情

为危险作业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和缓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3年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5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刘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XXX,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3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珍、崔XX,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危险作业罪,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刘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崔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从事乙炔生产并将其存放在不具备危化品存放条件的工厂空地。2014年8月26日,二人经营的无牌作坊因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乙炔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查处,XXX以工厂负责人的名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后XXX、XXX仍违规从事乙炔生产经营。自2021年7月起,被告人XXX伙同XXX、XXX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XX的一简易铁皮厂房,使用“电石入水法”生产乙炔。其中XXX出资6万元并负责跑业务,XXX出资6万元并负责工厂选址和安装、调试设备,XXX负责生产。2021年9月19日,该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XXX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2021年10月5日死亡。经广东省XX公司鉴定,现场生产的化学品为乙炔,属危险化学品。2023年2月14日,XXX、XXX分别赔偿XXX家属30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3年2月14日,被告人XXX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23年2月28日,被告人XXX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XXX具有自动投案、部分坦白、当庭认罪认罚、赔偿XXX家属30万元并取得谅解、长期违规从事乙炔生产经营并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等情节,对被告人XXX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告人X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XXX家属30万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XX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电石15吨、成品乙炔150瓶、空瓶170瓶予以没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具有垫付医疗费、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首、认罪认罚、身体患有疾病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具有垫付医疗费、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XX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XXX犯危险作业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XXX的病历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广东省XX公司检测报告,证人XXX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XXX的辨认笔录、对案发地点、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签认,证人高XX、XXX、XXX的证言,被告人XXX、XXX的供述及其相互之间的辨认笔录、对案发地点、生产原料和生产工具的签认,协议书、谅解书、转账记录,被告人XXX、XXX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XXX、XXX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X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XXX自动投案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后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 人XXX、X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XXX、XXX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XXX、XXX的犯罪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先行羁押的37日,即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XXX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电石15吨、成品乙炔150瓶、空瓶170瓶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

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2024-05-23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邓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邓珍律师
5.0分服务:4333人执业:4年
邓珍律师
14401202****2630 执业认证
  • 广东优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债权债务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保利中誉广场812房
广东优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办案,擅长法律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继承、...
  • 138 2616 0896
  • 138261608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