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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叶XX与被告史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冀 1127 民初 2943号

景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XX,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XXXX,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雷,河北XX律师。

被告:史XX,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XXXX,身份证号:XXXXX。

被告:李XX,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XXXX,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张XX,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2022年7月1日与被告史XX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史XX将其所有的冀RXXX奔驰牌轿车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依约于2022年7月1日向被告李XX以转账方式支付了购车款156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李XX24000元,被告将车交付给原告。后原告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涉车辆已经进入拍卖程序,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原告向两被告主张退还购车款,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原告叶XX与被告史XX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于2023年11月7日解除;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叶XX购车款109200元;

三、被告史XX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4-01-2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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