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与被告史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冀 1127 民初 2943号
景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XX,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XXXX,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雷,河北XX律师。
被告:史XX,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XXXX,身份证号:XXXXX。
被告:李XX,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XXXX,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张XX,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2022年7月1日与被告史XX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史XX将其所有的冀RXXX奔驰牌轿车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依约于2022年7月1日向被告李XX以转账方式支付了购车款156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李XX24000元,被告将车交付给原告。后原告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涉车辆已经进入拍卖程序,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原告向两被告主张退还购车款,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原告叶XX与被告史XX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于2023年11月7日解除;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叶XX购车款109200元;
三、被告史XX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