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王XX和被告李XX投资开公司。王XX并未出资,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按时给付原告固定利润35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李XX欠付原告王XX股权转让金100000元,后经王XX多次催要无果,王XX来到本所寻求帮助,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辩护。
本案焦点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是在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并且原告未实际出资且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该行为实质上属于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签订协议是否有效,此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是否属于财产赠与行为。
诉讼策略
根据调取的企业档案查询显示被告将该公司转让给第三人,被告依然持有股份。
茂弘律师提交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原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已如约配合被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虽然原告未实际出资,公司未实际运营,但是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且根据调取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被告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采纳茂弘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李XX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0000元,支付产生的利润56408元。庭审结束后,李XX向王XX付清股权转让款和利润。
王XX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认可茂弘律师的专业能力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