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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湘0582民初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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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良勇律师 在线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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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童意外坠楼身亡,监护人和房东如何担责?

当小孩在他人家中玩耍,不幸坠楼酿成事故,除了监护人疏于看管的责任外,房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要承担,各方应承担多少?且看旷律师代理案例!

【基本案情】王XX与王XX未婚生育小孩王XX,王XX近年来一直在外务工,由王XX与其母亲王XX在家照看小孩王XX,并租房居住在张X所有的3楼房屋,张X居住在同栋房屋4楼,该栋房屋共5层,均为张X所有。2024年2月20日下午2时许,张X4岁外孙周某喊王XX上5楼玩耍,随后,张X与王XX均有事相继外出,留两个小孩独自在家中玩耍。因5楼窗户的窗栅缺失一根,小孩王XX爬至窗外玻璃平台玩耍,后玻璃平台玻璃破裂,王XX于当日下午5时许坠楼身亡。经政府部门调解无效,王XX及王XX遂委托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X依法进行赔偿;张X辩称房屋窗台符合国家标准,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王XX和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该承担所有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王XX和王XX是王XX的法定监护人,原告将王XX委托给王XX看护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委托监护关系。王XX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及王XX均应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王XX脱离监护人监管三个多小时,监护人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这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X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对出租房屋及辅助设施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及提醒安全使用的职责,而张X却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对出租屋顶楼窗栅的缺失不管不顾,未尽到房屋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虽然其楼面到窗台的绝对距离达到了国家房屋设计的相关标准,但从楼面爬到窗台,涉事窗户下方的水管起到了辅助作用,无形中降低了窗台的高度,所以实际上五楼的基础设施和安装是不规范的,张X放任两个小孩单独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顶楼玩耍也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张X对王XX的坠亡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X承担40%的责任,原告自负60%的责任,被告张X共计赔偿原告王XX、王XX45余万元,后被告张X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张X共计赔偿308000元,现本案早已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律师说法】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我们要从多方去考虑责任的承担。首先,房屋所有人、管理人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阳台栏杆过低、缺失或损坏,且未进行及时修缮,导致小孩能够轻易翻越栏杆而坠楼,那么房屋所有者或管理者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也不能忽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孩,其行为往往不可预测且难以自我控制,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小孩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若监护人未尽到适当的监护职责,如让小孩独自在危险的阳台玩耍,导致小孩坠楼,监护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是监护人,发生此类事故时,监护人原则上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一般来说,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为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因为各方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同时,侵权责任一般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在此类人身事故案件中,要准确划分各方的责任,应当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律师提醒】近年来,儿童被家长独自留在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不少家长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有事离开一会没关系,其实是将自己年幼的小孩置于危险甚至死亡的境况。儿童对周围的环境充满好奇,又活泼好动,但安全意识比较薄弱,缺乏辨别危险环境的能力,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满足孩子好XX的同时,更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平安成长,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切忌将小孩单独留在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幸福家庭。


  • 2024-11-08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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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良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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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良勇律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免费咨询183 9768 8886,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邵阳律协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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