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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七里河区XX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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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里河区XX,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南XX。
经营者:孙改弟,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里河区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9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XX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申请。七里河区XX同意XX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96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剩余169元予以退还。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剩余33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佳
审 判 员  张 茜
审 判 员  王晶琦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窦XX


  • 2023-06-28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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