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民终6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豆XX,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甘*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省榆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省榆中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XX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甘*XX律师。
上诉人豆XX因与被上诉人周X、周XX确认合同有*纠纷一案,不服甘*省榆中县人民法*(2023)甘01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豆XX上诉请求:一、依法*销甘*省榆中县人民法*(2023)甘01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确认豆XX与周X、周XX于2021年11月12日经*中县城关*政府人民调解*员会调解*成*协议有*;二、判决周X、周XX共同支*豆XX垫付的购房*7万*;三、诉讼费*由周X、周XX承担。事实及理由:豆XX与周X原系婆媳关*(2011年-2013年*间);周X与豆XX独子刘XX于2011年*婚,2012年*育女儿,刘XX2013年*外身亡,2014年*X携女改嫁。2017年,豆XX所在的榆中县城关*城关XX进行棚户区改造,豆XX与丈夫(已故)原有*基地及房*被征收拆迁,征收单*根据征收政策对宅基地内房*进行产权*换,按人均享受面积根据旧宅基地的房*面积进行产权*换(豆XX家*因人口数不足两套,两套置换房*超出的面积垫交购房*近14万*)。周X已改嫁,周X由其父亲周XX陪同或单*多次向*XX提出分割财产要求。2021年11月12日经*中县城关*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解*议;确定周X向*XX支*购房*价的一半即7万***有*中一套房*所有*,另一套房*供豆XX居*养*。调解*议达成*,周X、周XX却迟迟不支*7万**房*价,向*中县法*提起了分家*产诉讼。豆XX向*审法*提出确认人民调解*议效力的诉求后,原审法*已查*拆迁事实、补交房*事实和*XX代表周X参加调解*达成*议的事实后,却对调解*织依法*解*成*协议进行否定,驳回豆XX诉求,从**和*实角度均不能*服于*。第一、周XX与周X之间的亲属关*,必然使豆XX与调解*织的调解*员相*其具备代理权。周XX作为周X的父亲前往榆中县城关*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员会申*调解;作为普通*人民调解*对纠纷进行化解,所形成*调解*果不违背各方*与人的意愿,最终*成*调解*果也不违法,更不违背公**义。调解*织和*解*正是基于*信周X与周XX之间的亲属关*,对矛盾纠纷进行组织调解,以事实为基础进行了调解,调解*程*豆XX与调解*均相*周XX具备代理权。第二、周XX实际参与了调解,在调解*料上签上了自己和*儿周X的名字,加盖*手印。周XX在调解*场与豆XX各自表达了诉求,且共同接受调解,并以纠纷当事人的身份在相**料上签字按印。其中在人民调解*议上,周XX不但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而且也签署了其女儿周X的名字,同时**了手印。为此豆XX与调解*更加相*周XX具有*理权。第三、人民调解*织是人民法*缓解“案多人少”的有*方***道,是多元*纠纷处理的有*机制。即便存在瑕疵,也是相**员专业知识欠缺所造成*,此结果不能*纠纷当事人承受并遭受无休止的诉累。各级人民调解*织在参与化解*民矛盾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特别*随着社会经*发展和*民生活水**不断提升,民事纠纷井*式增长,助推了人民调解*员会的积极作用,其中调解*量的不足和***下是目前人民调解*作的突出特点。人民调解*作虽在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水**下主要是对调解*员的专业指导和*训方*工作不到位所致。第四、人民调解*员会作为法*设定的合法*解*构,是民事纠纷处理和*解*民内部矛盾的有*途径,更是人民法*处理民事纠纷的有*补充。原审判决采用机械的方*审查*解*议形成*过程,在个案中进行否定性评价,必将使部分心怀*意的纠纷当事人大肆破坏人民调解*度,最终*致人民调解*诚信度大大降低。《人民调解*》的颁布实施*人民调解*员会工作的基本指导和*范,更从**层面对人民调解*作的肯定和*认;周XX亲自参与调解*达成*议后,却让自己女儿以诉讼的方*否定协议的结果,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周X在2022年4月提起民事诉讼时*已了解*该协议的存在并知晓其内容;如若有*议,应**撤销权*讼进行否定性主张,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说明*X是默认该协议内容,且自愿接受该协议的约束。豆XX无论是对人民调解*作的信赖,还是对法*的尊重,都*为人民调解*议是有*的,因此人民法*应*确认其效力。周X仅仅依据自己尚*转走的户口争夺财产,无法*理服人;何**XX为获取产权*换房*已垫付购房*将近14万*。周XX若要求分得房*,应*清楚*换房*的取得还要以豆XX原有*基地房*作为财产基础才能*行置换,原有**价值也是豆XX的付出;周X不能*故掠夺此部分财产,承担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周X、周XX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豆XX的上诉请求没有*实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豆XX向*审法*起诉请求:一、依法*认豆XX与周X、周XX于2021年11月12日经*中县城关*政府人民调解*员会调解*成*协议有*;二、判决周X、周XX共同支*豆XX购房*7万*;三、诉讼费*由周X、周XX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周X与豆XX之子刘XX结婚,婚后*有*女刘XX,后*XX去世。2017年*中县城关*城关XX进行棚户区改造,对豆XX为户主、地址为甘*省榆中县城关*委会城关*城关XX、户籍*有*XX、周X、刘XX三人的宅基地及房*进行征收,拆迁征收单*根据征收政策对宅基地上房*进行期房**和*币补偿,按3人户,人均50平***受面积安*房*两套,豆XX补齐*价139123元,后**周X父亲周XX协商,2021年11月12日豆XX与周XX在榆中县城关*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员会的主持下,达成*民调解*议,协议约定:1、周XX(周X父亲)给豆XX七万*,分两次付清,现支*3.5万*,剩余3.5万**周XX将98.32平**这套房*在公*处公*完以后**给豆XX;2、公*费*两人一人一半;3、待以后*套房*实测面积数值出来后,多退少补,两人各自承担各自房*超出的面积费*;4、以后*理房*,各办各的,两人互不干*,互相*供便利。履行方*、期限为:即时,公*完一周*把剩余**支*给对方。当事人签字盖**按指印*有*XX及周XX的签字和*印、周X的签字。另查*,2021年11月12日经*中县城关*人民调解*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议书,编号为202XXXX1101号协议书,在调解*,仅有*XX、豆XX参与调解,周XX无周X代理手续,且当时*与周X核实,周X的签字系周XX代签,周X对该调解*议不予追认。
一审法*认为,本案系确认民事法*行为有*之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是确认民事法*行为有*的条件,在豆XX与被告周XX、周X就以豆XX为户主、周X、刘XX为成*的3人户的补偿安*房*进行调解**成*调解*议中,有*XX及周XX的签字,周XX代签周X的签字,但周XX并未取得周X的委托代理权*,且无证据证明*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人或无民事行为能*人,周XX无代理权*施*代理行为,未得到周X的追认,对周X不发生效力。周X未到场参与调解、未发表任**头或书面意见、事后*追认,系无真实意思表示,但仍被作为当事人达成*调解*议,违反了人民调解*员会调解*间纠纷应*遵守当事人自愿、平*的原则,属于*反法*的强*性规定且无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效的民事法*行为,自始没有**效力。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民共和**民调解*》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豆XX的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半收取77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豆XX负担。
二审期间,双**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案涉人民调解*议书载明*纷主要事实为:“……豆XX在棚补中分得三人(豆XX、周X、刘XX)150平***房,豆XX与儿媳父亲周XX之前口头约定刘XX的50平**,两家*人25平**……房*交付使用时*X反悔,拒绝支*超出面积,导致豆XX迟迟不能*到房*钥匙,之后*XX交清超出分配面积的费*139123元,拿到两套房*的钥匙,两家*生纠纷。”
二审查**余*实与一审查**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豆XX起诉请求确认案涉人民调解*议书有*,并主张*XX、周X向*支*调解*议书确认的7万*。故本案的争议焦*为双**事人签订人民调解*议书的民事法*行为是否有*。
首先,依据已查**实,以及榆中县城关*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员会作出的调解*作记录、人民调解*议书所确认的纠纷事实与协议内容,本案双**事人之所以达成*民调解*议书,是基于*X与豆XX之子结婚,周X丈夫去世后*X携女儿刘XX改嫁,后*豆XX为户主,周X、刘XX为成*三人的宅基地及房*被征收,双**生补偿安*房*分配纠纷的事实。即案涉人民调解*议书所解*的是周X、刘XX与豆XX之间分家*产引发的纠纷,根据人民调解*议书陈*的纠纷事实,在签订该协议书之前,周XX即代表其女周X就安*房*分配问题与豆XX进行协商*商*分配方*,因房*交付时*X反悔导致豆XX付清两套安*房*超出分配面积的费*139123元,故而周XX又与豆XX签订人民调解*议书。
其次,人民调解*员会是依法*立的调解*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协商*础上自愿达成*解*议,解*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织是人民法*缓解“案多人少”的有*方***道,是多元*纠纷处理的有*机制。本案中,人民调解*员会工作人员对双**事人的纠纷事实进行充*了解**织了调解*作,双**事人在平*自愿协商*础上达成*解*议,双**应*实守信履行达成*人民调解*议书。
最后,《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理权、超越*理权*者代理权**后,仍然实施*理行为,相*人有*由相*行为人有*理权*,代理行为有*。周XX在人民调解*员会参与调解*前即代理周X介入案涉纠纷的协商**,且基于*XX与周X系父女亲属关*,豆XX与人民调解*员会均有*由相*周XX有**表其女周X签订人民调解*议书解*纠纷,该代理行为应*对周X发生法*效力。签订该协议书的双**事人均为完全*事行为能*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不违背公*良俗,应*定为合法**的民事法*行为。根据人民调解*议书约定,周XX,周X应**XX支*7万*。该协议书中虽约定剩余3.5万**房*办理完公*后**,但房*作为不动产,其权*变更必须**法*记,并非通*办理公*即能*权。故协议书中“3.5万**房*办理完公*后**”的约定内容**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豆XX作为债权*可随时*求履行。故豆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议书有*,周XX、周X支*7万**诉讼请求有*实及法*依据,应*支*。
综上所述,上诉人豆XX的上诉请求成*,予以支*。一审判决对案涉人民调解*议书的效力认定有*,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民共和**民调解*》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省榆中县人民法*(2023)甘01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
二、豆XX与周XX、周X于2021年11月12日经*中县城关*政府人民调解*员会调解*成*人民调解*议书有*;
三、周XX、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支*7万*。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豆XX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已按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合计2325元,由周XX、周X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XX支*。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王**
审 判 员 张*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法*助理 杨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