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国***西南管*XX**公**州站职工,住甘*省兰州市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甘*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省兰州市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甘*XX律师。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甘*省兰州市安**人民法*(2021)甘0105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黄XX上诉请求:1.依法*销甘*省兰州市安**人民法*(2021)甘0105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判黄XX系案涉房*的实际权**,驳回黄XX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黄XX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系黄XX借黄X3名义购买,黄XX系实际买受人,黄X3仅为名义买受人。即黄XX系案涉房*实际权**,案涉房*不属于*X3、张X所留遗产。案涉房*全*购房*项251601.8元*系黄XX出资。出资款项19万**自黄XX与妻子胡XX建设银行定期存折积蓄,2万**自胡XX同事王XX出借所得,4万**自胡XX朋友华XX出借所得。故兰州市安**人民法*(2020)甘0105民初239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房*系黄X3、张X所留遗产的理由已被推翻。黄XX在原审提交的系列证据,足以推翻(2020)甘0105民初2396号生效判决确定案涉房*系黄X3、张X所留遗产的事实。案涉房*符*“借名买房”的身份条件、动机条件、权**务对等条件、交易*程**易*的。本案能*确定黄XX系实际买受人,黄X3系名义买受人,案涉房*并非黄X3、张X所留遗产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系黄X3、张X所留遗产的结论与其已查**事实之间自相*盾。根据黄XX原审提交证据显示,实际购买人与购买凭证(协议书、缴费*据)原件持有*亦具有*一性,均系黄XX,黄X3、张X本人出具的《证明》亦能**该房*系黄XX借黄X3名义购买的事实。二、原审判决举证责任*配错误。在黄XX已经*证证明*涉房*系由其全*出资购买,出资款项*源清楚*足以推翻(2020)甘0105民初2396号生效判决所确定案涉房*系遗产的事实时,黄XX仍应*其案涉房*系黄X3、张X所留遗产的主张*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三、原审判决未对案涉房*涉及借名买房*背景、动机、房*出资、购买能*及借名主体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认定案涉房*系黄X3与张X所留遗产时*简**虑了名义购房*系黄X3,在分配遗产时*未考虑黄XX的经*贡*,导致原审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有*公*。四、原审判决基于*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不当。
黄XX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准确,程*合法,判决适当,应*依法*回上诉,维持原判。二、黄XX在上诉状中的所有*点及问题已由生效法*文*确定,其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实依据,不能**。
黄XX向*审法*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认遗产兰州市安**XX6幢1303号(购房*234000元)房*归*X2继承所有,黄XX向*X1给予部分金**偿;2.诉讼费*黄XX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黄XX与黄XX的父亲黄X3、母亲张X生育有*子黄XX、黄XX和*女黄X。黄X3于2011年11月17日去世,张X于2015年11月3日去世。2007年11月19日黄XX代理其父黄X3在中国**天然气**股份有*公**北销售**分公***职工黄X3出售的房*选房*认单*签字确认选择6号楼13层1303号房*一套。同年12月20日,中国**天然气**股份有*公**北销售**分公**黄X3签订《购买兰州地区居*环境改善住房*议书》(以下简*“协议”),约定黄X3购买位于*州市安**××小区××号楼××层××号房*一套,建筑面积116.95平**,总房*242477.5元。协议签订后,黄XX代理黄X3向*国**天然气**股份有*公**北销售**分公**5次缴纳购房*共计251601.80元,2007年7月16日缴纳64350元、2008年8月5日缴纳99884.25元、2009年4月28日缴纳2410元、2009年9月23日缴纳77125.05元、2013年9月11日缴纳7832.50元。2019年**交付使用,交付后*X1居*至今。黄X出具《声明》,载明:“我无意间卷入一场家*房*纠纷案件中,就是由黄XX全*购买的安**XX6#楼1303室的住房。我将郑X声明*不参与其中,不论任**方*官司*赢,我都*不会参与分享你们的所得……”。2020年10月15日黄XX与黄XX、第三人中国**天然气**股份有*公**北销售**分公**有**认纠纷一案,黄XX诉至甘*省兰州市安**人民法*,甘*省兰州市安**人民法*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甘0105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黄XX的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中确定案涉房*为黄X3与张X所留遗产。黄XX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上诉期间,黄XX撤回上诉,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甘01民终15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X1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效力。另查*,黄X3、张X去世时*留有*嘱。
一审法*认为,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团结的精神,协商*理继承问题。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继承办理;有*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赠扶**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本案应*照法*继承处理。黄XX辩称该房*系以其父亲黄X3名义购买,其是案涉房*实际所有**,但甘*省兰州市安**人民法*(2020)甘0105民初239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确定案涉房*系黄X3、张X所留遗产,且黄XX亦未提交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所认定之事实,故对黄XX的辩称不予采信。案涉房*应*法*继承处理。由于*X放弃继承,因此,案涉房*应*黄XX、黄XX共同继承。《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审理中,黄XX、黄XX均认可案涉房*现价值每平*13000元,总价值XXX元(116.95平**×13000元)。黄XX主张*买案涉房*时*出资251601.80元,根据黄XX、黄XX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对黄XX的该项*张*以采信。因此,继承案涉房*时,应*黄XX的出资款251601.80元*以扣除后*进行分割,案涉房*应*黄XX继承50%的份额,黄XX继承50%的份额,由于**系不可分割物,且自2009年**交付时*由黄XX居*使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案涉房*由黄XX居*、使用、收益*宜,待案涉房*具备办理不动产权*书条件时,案涉房*由黄XX继承所有,黄XX给付黄XX房*继承分割补偿款634374.1元。需要指出的是,希望黄XX、黄XX念及手足之情,妥善化解*盾。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继承编的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黄X3购买的位于*州市安**××小区××号楼××层××号房*由黄XX居*、使用、收益,待该房*具备办理不动产权*书的条件时,该房*归*X1继承所有;黄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黄XX房*继承分割补偿款634374.1元;二、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4810元,已减半收取2405元,由黄XX负担1202.5元,黄XX负担1202.5元,黄XX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黄XX。本判决书发生法*效力后,义务方*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在二年*向**省兰州市安**人民法*申*执行。逾期申*的视为放弃执行。
二审中,双**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审理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甘*省兰州市安**人民法*作出的(2020)甘0105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效力,该判决认定诉争房*系黄X3、张X所留遗产。黄XX主张*是诉争房*的实际出资人,黄XX是实际买受人,黄X3系名义买受人,案涉房*应*归*X1所有,并非黄X3、张X所留遗产的上诉理由,黄XX的上述请求、事实及理由,已在(2020)甘0105民初2396号民事案件中进行了主张,但其主张*事实与理由未被人民法*采纳,其诉讼请求已被依法*回,黄XX主张*涉房*不属遗产,不应*承的上诉理由显然不能**。参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儿女一方*资购买以父母名义参加房*的房*,购买该房*时*出资,可以作为债权*理。一审法*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购房*251601.8元*黄XX实际出资,因无证据证明*X3、张X已将该购房*偿还给黄XX,一审法*认定系黄X3、张X购房**产生的债务,被继承的财产价值,应*先清偿债务后,再进行继承和*割,由于*X明*表示放弃继承,案涉房*扣除购房*后*部分,应*黄XX继承50%的份额,黄XX继承50%的份额,由于**系不可分割物,且自2009年**交付时*由黄XX居*使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案涉房*由黄XX居*、使用为宜,待案涉房*具备办理不动产权*书条件时,案涉房*由黄XX继承所有,黄XX给付黄XX房*继承分割补偿款634374.1元。一审法*对涉案房*的处理并无明*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一审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殷XX
审 判 员 史*铧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七日
法*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