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产检不负责,导致生下有*陷的婴儿,医院赔偿83万**
原告二人系夫妻关*。2018年,妻子到被告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被告在产检时*议妻子于*12-20周*测地中XX贫血基因筛查*产前筛查。同年5月24日,妻子在被告处经*查*B-地贫基因携带者,被告同时*嘱其丈夫进一步**Rt、电泳、地贫基因检查。同日,丈夫在被告处申*作外周*地中XX贫血基因诊断。在被告制作的外周*地中XX贫血基因诊断申*单*加盖*“请签署被告知情同意书”的
条章,在申*单*背面印**周*地中XX贫血基因诊断知情同意书,在知情同意书的最后**黑的提示“本人对于*上内容*认真阅读并完全*解*意思,同意进行该项*的检验。本人对于*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供错误或者虚假信息引起的一切后*承担全*责任。”该知情同意书仅有*生的签名,并无受检者本人的签名。同年5月30日,被告给丈夫作了地中XX贫血珠蛋白*因检测,结果为:1.排除上述3种缺失型a-地贫;2.排除上述3中非缺失型a-地贫;3.排除上述17种β-地贫。在该报告单*还注明***学检测手段**能*在不确定性。在地贫筛查**因检测过程*,个别*测可能*现假阴*或假阳*的结果。如对检测结果有*问,可于*到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与该科联系。在同时*的血Rt检测显示,丈夫的红*胞有*常。丈夫电泳报告显示疑为β-地中XX贫血,建议其做地贫基因筛查。同年6月21日,妻子在被告处进行了第三次产检,在被告制作的第三次产检记录表上注明,男方*贫基因检测正常,唐*筛查:低风险。此后*子于*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在被告处住院,并于11月26日在被告处生育一子某某。2019年6月5日至6月9日,某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委托深圳华*临床检验中心对某孩子地中XX贫血基因鉴定检验,经*中心检验某某为β-地中XX贫血患者。同年7月15日,丈夫在某某人民医院作了地贫基因检测,结论为丈夫为轻型β地中XX贫血基因携带者。后*告与被告协商*偿未果,
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本院委托某医科大学法*司**定中心对:1、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2、对被告是否尽到告知义务;3、孩子的后*治疗费*进行鉴定。2020年7月31日,该中心作出《司**定意见书》,结论为: 1、妻子到被告处产检时,被告的诊疗措施**医疗原则和*疗规范;2、丈夫在被告处行“地贫基因检查”结果未发现明*异常。但被告对其血红*白*泳、血常*检查*常*检验结果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告知其行进一步*查*排除地中XX贫血(有*知书,但无被告知人签字)。被告在诊疗过程*未尽到病情告知义务,客观上造成*孩子的不当出生,被告存在过错。根据送检材料,二原告均为β-地贫血基因携带者,原告之子为β地中XX贫血(纯合子)。因被告在诊疗过程*未尽到病情告知义务,客观上造成*原告之子不当出生,被告在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是导致其损害后*发生的主要因素,起主要作用。参照法*学关**疗过错参与度的六级分法,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90%。鉴定结论为:1、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原告之子不当出生)存在因果关*;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 2、目前无法*观评估原告之子后*治疗费*,建议以实际产生的费*为准。后***审理,医院承担80%的责任。原告因治疗孩子,后*产生响应*疗费**续起诉医院,最终**判决医院支*83万**。
审判长邱*权
审判员李X婷
审判员汤*
二〇二四年*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