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清宫*导致感染死亡,医院赔48万**
原告二人系死者的父母。
被告某妇科医院具有*疗机构执业许*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许*项*为终*妊娠(14周*内)。
2023年*者因“停经4月余,要求终*妊娠”在其男友陪同下到被告某妇科医院处检查*疗,被告对其初步*断为“G2P0孕18+周*求终*妊娠”,被告完善相**查***日要求死者口服米*司*片+米**列醇片引产,2023年2月12日分娩出死胎,术后*感染治疗后*院,出院医嘱为:1、禁性生活、盆浴1月;2、一周**查B超;3、不适随诊。
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3597元。2023年2月15日凌*,死者与男友亲热下体出血,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左*到达现场对死者进行抢救后**死亡。公**委托司**定中心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出具《法*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符*引产术后*宫*感染致急性子宫
内膜炎、子宫*炎并继发全*多脏器感染导致死亡。2023年6月 ,公**撤销刑事案件。
审理中,原告申*对被告对死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及原因力大小、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进行鉴定,经*院委托,法*司**定所出具《司**定意见书》,认为某妇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1)某妇科医院的职业范*明*规定终*妊娠为14周*内;(2)医方*供的病历不完整,缺少病程*录、术后*录,缺少分娩物检查*病检记录无法**引产术后*盘胎膜的完整性;同时*医嘱中仅有*次抗炎输液医嘱,不能*明*前术后*范*用抗生素;术后*未复查*常*,不能*解*后*者炎症控制情况。医方*治疗措施*有*误。(3)根据尸检报告:本例死者符*引产术后*宫*感染致急性子宫*膜炎、子宫*炎并继发全*多脏器感染,最终*感染中毒性休克导致死亡。可明*死者因感染死亡,但其回家**夜外出游*及发生亲热行为均可能*导致感染加重,与最终*亡结果也具有*定因果关*。据此出具鉴定意见为:某妇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某妇科医院在其职业范*仅为终*妊娠14周*内患者的情况*,对已怀*18周*上的死者进行引产手术,且术中、术后*录不完整,诊疗行为不符*规范,治疗措施**误,导致死者因感染死亡,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同时*者
自身在出院后*他人亲热行为可能*导致感染加重,与死亡结果也具有*定因果关*。经*托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对死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死亡后*具有*果关*,建议医疗过错为对等责任,该鉴定意见符*本案客观事实,分析全*,予以采信。现死者已死亡,其近亲属即原告有**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确定由被告对原告所受
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83159.71元[(941319.41-25000)×
50%+25000,精神损害抚慰金**计*]。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妇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83159.7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8924元,由被告妇科医院负担8547
元,由原告负担377元。
审判员柳**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助理管*X
书记员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