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兰州XX**公**休干*,住址甘*省兰州市城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甘*省兰州市城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闸北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甘*XX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4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甘*省兰州市城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甘*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宋X,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甘*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系宋X侄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甘*省兰州市城关*。
上诉人赵XX、赵XX、赵XX与被上诉人王X、原审第三人宋X继承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人民法*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0)甘0102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赵XX、赵XX、赵XX不服,向*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XX、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叶*中,上诉人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叶*中,被上诉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原审第三人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2020)甘0102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重审。
上诉人赵XX、赵XX、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0元*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
审 判 员 田XX
审 判 员 马*燕
二〇二三年*月六日
法*助理 彭*婷
书 记 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