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天水*中级人民法*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执异51号
异议人(申*执行人):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21493Q,住所地:青岛经*技术开XX。
法*代表人:张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宋XX,甘*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江*XX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0132MA6X0YGA4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技术开发区育青路**金*华XX一单*1302室。
法*代表人:杨XX,该**公**行董*兼总经*。
被执行人:陕西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碑林*雁滩路*段8号1幢3单XX。
法*代表人:郭XX,该**公**行董*兼总经*。
本院在执行XX**公**陕西XX**公*、陕西XX**公**害商*权*纷一案中,异议人XX**公***院书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书,请求本院依法*加陕西XX**公**东*XX和*西XX**公**东*XX、李XX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
异议人XX**公**,一是根据《最高*民法*关**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文*确定的债务,申*执行人申*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定对该出资承担连*责任*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缴纳出资的范*内依法*担责任*,人民法*应*支*”以及最高*民法*印*的《全***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的通*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法*有*限利*。债权*以**公**能*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未出资范*内对**公**能*偿的债务承担补充*偿责任*,人民法*不予支*。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穷尽执行措施*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破产的;(2)在**公**务产生后,**公**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延长股东*资期限的。”之规定,陕西XX**公**资人杨XX和*西XX**公**东*XX、李XX符*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二是依据《最高*民法*关**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文*确定的债务,股东*能*明**公**产独立于*己的财产,申*执行人申*变更、追加该股东*被执行人,对**公**务承担连*责任*,人民法*应*支*。”的规定,杨XX作为陕西XX**公*(一人**公*)的股东,应*对**公**能*担的债务,承担连*责任,故请求本院依法*加陕西XX**公**东*XX和*西XX**公**东*XX、李XX为该案被执行人。
本院经*查**,陕西XX**公**东*XX系认缴出资,出资时*为2039年7月4日之前。陕西XX**公**东*XX、李XX系认缴出资,出资时*为2045年12月31日。
本院经*查*为,首先,依照陕西XX**公***西XX**公***,二被执行人注册资本均为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分别*2039年7月4日和2045年12月31日之前,陕西XX**公**东*XX和*西XX**公**东*XX、李XX的出资期限均未到达,不符*《最高*民法*关**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其次,本案中无相**据证明*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亦无明*证据证明*西XX**公*“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文*确定的债务”及股东*产与**公**产混同,不符*《全***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的通*第六条以及《最高*民法*关**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综上,异议人XX**公**请求不能**,本院依法*予支*。据此,依照《最高*民法*关**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XX**公**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李XX
审 判 员 刘*青
二〇二一年*月六日
法*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