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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桂14刑初2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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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死缓。

案件详情

公*机关**壮族自治区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湛X(曾*名:湛X,绰号“x哥”),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于**壮族自治区xx县,汉族,初中文*,农*,住xx县xx号。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广*壮族自治区xx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2013年7月17日刑满*放。因犯非法*有*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广*壮族自治区xx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八年,现在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韦XX,XXX律师。

广*壮族自治区xx人民检察院以xx刑诉[20xx]xx号起诉书,于2019年9月24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桂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湛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湛X不服,提起上诉,广*壮族自治区xx人民法*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0)桂*终x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19)桂14刑初xx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公*,被告人湛X及其辩护人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广*壮族自治区XX指控:2016年6初,被告人湛X与周XX(已判刑)在广*xx县共谋运输毒品。2016年6月6日晚,湛X把毒品放到周XX驾驶的车*号为桂xxx的小轿车*驾驶座位后,指使周X把毒品运往广*x市。次日凌*3时*,周XX驾驶车*途经xx高*公*xx收费*时*拦截检查,侦查*员当场在该车*驾驶座脚垫处查*可疑毒品10包,净重9942.64克。经*检,从*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从69.2%至80.5%不等。经*定,在其中2个毒品外包*袋检材中检出STR分型与湛X的血样STR分型相*;在其中1个毒品外包*袋检材上检出混合DNA,不排除是周XX的DNA。

对指控的事实,公*机关*法*上出示了物证、书证、同案 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 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湛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输毒品罪。提请法*依法*处。

被告人湛X对指控的事实和*名均有*议,辩称其没有*输毒品,不构成*罪。

辩护人提出:1.本案仅有*X一人的供述,没有*它证据 相*证,认定湛X构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2.湛X前后*述比较稳定,对外包*和**记录作出了比较合理的解*。3.如果认 定湛X构成*输毒品罪,毒品没有*入社会,没有*成**,可从*处罚。

被告人湛X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据向**提交。

经*理查*,2016年6月初,被告人湛X与周X(已判刑)在广*x县共谋运输毒品。2016年6月6日晚,湛X把毒品放到周X驾驶的他人的车*号为桂x的小轿车*驾驶座位后,由周X把毒品运往广*x市。次日凌*3时*,周X驾驶车*途经x高*公*x收费*时*拦截检查,当场在该车*驾驶座脚垫处查*毒品10包,净重9942.64克。经*检,

从*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从69.2%至80.5%不等。对本案查*的4个可疑毒品外包*袋送检,经*定,其中2个毒品外包*袋检出的STR分型与湛X的血样STR分型相*;1个毒品外包*袋检材上检出混合DNA,但不排除是周X的DNA。

另查*,被告人湛X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广*壮族自治区x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  2013年7月17日刑满*放。因犯非法*有*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x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万*。

上述事实,有*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情况*明*实,xx。

2.现场勘验检查*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 照片证实,x对查*的物品进行指认。

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同案人周X对其被抓获现场广*x高XX收费*入口处,及查*毒品的位置位于*x丰**小轿车*驾驶座脚垫处进行了指认。

4.搜查*、搜查*录、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存放清单*实,x。

5.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同案人x在场及见证 人的见证下,侦查*员将查*封*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量。经*量,净重共计9942.6克。分别*取部分样品封*送检。

6.情况*明*实,侦查*关*同案人周X手指末端的血液进行采集送检x。

7.血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同步*音录像证实x。

8.x公**物证鉴定所xx物鉴(毒品)字[2016]1xx  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书》、鉴定聘请书证实:经*定,从*案查*的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72.8%,x%。该鉴定意见已告知湛X,但其拒绝签名。

9. x物鉴(DNA)字[2016]1x号法*物证DNA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书》证实x。

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同案人周X不是吸毒人员。

11.辨认笔录、情况*明*实x。

12.户籍*明*实,x。

13.旅馆住宿*记系统查*单*实x。

14.调取证据通*书、证明、客户资料、x至案发期间的通*清单*实x。

15.调取证据通*书证实x。

16.广*壮族自治区x县人民法*(2019)桂x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x派出所证明*实x。

17.x院(2018)桂14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广*壮族自 治区x人民法*(2018)桂*终x号刑事裁定书及(2021)桂*终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x。

18.机动车*息查*结果单*实x。

19.同案人周X的供述证实x。

20.被告人湛X供述x证实x。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实有*,且证据相*印*,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应*认定。

关**控被告人湛X运输毒品的证据是否确实充*问题。经*,首先,经*本案查*的4个可疑毒品外包*袋及周X、湛X的血样送检,经*定,其中2个毒品外包*袋检出的STR分型与湛X的血样STR分型相*;1个毒品外包*袋检材上检出混合DNA,但不排除是周X的DNA;该鉴定报告足以证实被告人湛X 接触过涉案毒品。其次,通*清单*实,湛X本人使用的号码1x与周X被抓获时**上查*的号码13x在2016年5月x日9:01分至6月x日14:34分共有47次通*,白*、晚上或者凌*均有**。周X使用的两个号码从2016年6月x3日至6月x日,通*机站均在南宁x县,6月7日通*机站在南宁*XX内,6月7日最后*次通*时*2:57,机站位于*宁x第1扇区。与周X供述其在x等接毒品,后*输毒品到x的地点及路*相**。住宿*记查*单*与周X供述其和*XX日入住“x”公*类型的宾馆相**。周X到案后*第四次之后*所有*述均稳定,供述被查*的冰毒是“李X”带其到x县,“李X”说越*老板急着要冰毒,由“x哥”去购买,由其帮他开车*冰毒运回x市,事成*后*得的钱*和*X、“x哥”各得一份,后“x哥”将毒品放在其驾驶的车*驾驶座位脚垫处,其驾驶车*带回x的途经x收费*时*查*。且其也辨认出被告人湛X是“x哥”、李X是“李X”。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 湛X运输毒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X违反国****品管*的规定,明*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然与同案人周X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 华*民共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输毒品罪。公*机关*控被告人湛X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的罪名成*。对湛X提出其没有*输毒品、辩护人提出现有 证据不足以认定湛X构成*输毒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湛X与周X的作用相*,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犯罪处罚。湛X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 罚,刑满*放后*年*,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之运 输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从*处罚。被告人湛X在判 决宣*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以前还有*他罪没有*决,应*数罪并罚。涉案毒品9942.6克,数量大,应*严*。综上,根据被告人湛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第一款、第六十 四条的规定,经x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湛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行,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与(2019)桂0124刑初x号刑事判决的有*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民币二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行,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壮族自治区高*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助理xx

                                                                                                                                                                  书记 员xx


  • 2022-12-29
  • 被告
  • 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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