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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桂14民终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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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关键证据,逆风翻盘。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阮XX,女,19xx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广*xx县人,住广*xx县xx号,公*身份号码45213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XXX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XX,男,19xx年4月9日出生,壮族,广*xx县人,住广*xx县xx号,公*身份号码45xxxx。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卢XX,男,19xx年2月1日出生,壮族,广*xx县人,住广*xx县xx号,公*身份号码45xx。

上诉人阮XX因与被上诉人韦XX、卢X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2023)桂1423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阮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被上诉人韦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卢X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阮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得执行位于*xx县xx号房*(以下简*案涉房*),并解*查*。事实和*由:1.其与卢XX签订《房*买卖协议》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 违反法*、行政法*的效力性强*规定,合法**。卢XX与广*xx总场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保障性住房*设项*-xx花*购房*同》并未限制房*五年*不允许*市交易。2021年9月7日,卢XX向xx县自然资源局申*补交案涉房*的土地出让金*续,农*予以盖*,其有*由相*案涉房*符*上市交易*件。2.其在人民法*查**已入住,合法*有*不动产。3.案涉房*名义购买人是卢XX,但实际是卢XX的父亲卢XX,其将购房*支*到卢XX账户,不影响交款的效力,卢XX没有*出异议并予以确认。4.2021年9月7日,其丈夫梁xx曾*求办理案涉房*产权*户,农*答复尚*法*理过户手续,故未办理产权*更登记的原因不能**于*。综上,一审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予以撤销,并依法*判。

韦XX辩称,其与阮XX不认识,阮XX与卢XX系亲戚,这个房*买卖与我无关。阮XX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要求撤回对案涉房*的执行,其不同意。

卢XX没有*辩意见。

阮XX向*审法*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23)桂1423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案涉房*的执行;2.判决本案所产生的全*诉讼费*(包*但不限于*件受理费、财产保全*、公*费、鉴定费*)均由韦XX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卢XX于2016年8月22日与广*xx农*签订《保障性住房*设项*一xx花*购房*同》, 约定卢XX购买广*xx总场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房*坐落于xx花*第3栋3单*xx号,面积79.69平**,购买价109,972元。2018年*XX办理了该房*动产权*记,产权*为卢XX,权**质为经*适用房。

2020年11月2日,卢XX与阮XX签订《房*买卖协议》,约定:1.卢XX以总价31万**xx花*3栋3单*xx号房*给阮XX;2.2020年11月2日通*转账已付17万*,其余3至5年*付清;3.待国**许**过户时,卢XX配合过户;4.如卢XX违约,应**返还房*共62万*。2020年11月2日,阮XX通*银行转账将3.9万**到卢XX父亲卢XX账户上,同日,阮XX丈夫的父亲梁xx通*银行转账将2万**给卢XX。2020年11月3日,阮XX通*银行转账将4万**给卢XX。2020年11月2日卢XX出具收据给阮XX,收据载明*到房*17万*。2021年8月6日,阮XX通*微信转账分5次转给卢XX3万*,2022年1月1日、2日两天共5次转给卢XX2万,2022年3月22日,卢XX出具收据给阮XX,载明*到购房*9万*,并注明*2022年3月22日,所有*房*已交清。

因卢XX欠韦XX38万*,韦XX于2022年8月15日向*审法*起诉,一审法*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桂1423 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XX偿还借款本金32万**利 息。判决生效后,韦XX申*执行,一审法*于2022年12月12日查**案房*。阮XX于2023年1月4日向*审法*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对涉案房*的执行查*,一审法*于2023年2月7日裁定驳回阮XX异议请求。阮XX遂于2023年3月17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于2023年5月23日以阮XX起诉超过法*期限为由作出(2023)桂1423民初xx号民事裁定,驳回阮XX的起诉。阮XX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23)桂14民终xx号裁定:1.撤销xx县人民法*(2023)桂1423民初xx号民事裁定;2.指定xx县人民法*审理。一审法*遂立审理。

一审法*认为,(一)关**同效力问题。阮XX提供了落款时*为2020年11月2日的书面合同,从*面上看合同是真实 的,但其合法*存在以下瑕疵:涉案的xx花*3栋3单*xx号房*动产权*载明*房*为经*适用房,按照国*院《经*适用房**办法》规定:购买经*适用房*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适用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价水**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适用房*5年,购房*上市转让经*适用房*,应*照届时*地段*通**住房*经*适用房*价的一定比例向*府交纳土地收益*相**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阮XX无证据证明*案的经*适用房*达到上述上市交易*件。

(二)在人民法*查**前已合法*有*不动产。该条件阮XX已具备。

(三)购房*交付问题。阮XX提供的证据显示卢XX出具收据承认收到购房*31万*,但是,存在疑问:2020年11月2日《房*买卖协议》、收据均载明2020年11月2日收到购房* 17万*,但其中通*银行转账4万**银行交易**清单*示为2020年11月3日,证明*XX出具的收据其内容*信度明*不高,特别*整个交易*程2020年11月2日7.1万**2022年3月22日9万**两次现金*易,其舍去银行转账这种安*、稳妥的交易**而选择危*、麻*的现金*易*背情理。另外,通 过银行、微信转账均转到卢XX父亲卢XX账户上,并不等同于*到卢XX账户上。因此,购房*支*没有*到法*要求。

(四)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案涉房*为经*适用房,是限制交易**。购买人对标的物状况*必要了解,这是基本要求,更是购房*所关*的,存在如此明*权**制的房*出售价并不 低甚至高**地段*时*房*售价,无法*定阮XX是善意的并尽到了谨慎*意义务。该房*能*理过户登记阮XX有**过错,其也无证据证明*曾**极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法*根据相***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阮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阮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阮XX提交了《申*书》《广*农*xx银行业务通*凭证》,拟证明*涉房*以卢XX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人是卢XX的父亲卢XX,其有*由相*该房*可以上市交易。韦XX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有**,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案涉房*交易**于*装修房,带部分家*、电器 转让;阮XX与卢XX签订转让合同后,案涉房*已由阮XX实际占有*用;韦XX与卢XX的债权*务发生于2022年4月份。

以上事实,有*审笔录、《房*买卖协议》、物业费*据、水*费*据、xx县人民法*(2022)桂142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为:阮XX对位于**壮族自治区xx总场叫及分场150号xx花*3栋3单*xx号房*享有*民事权**否可以排除强*执行。根据到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评判如下:

《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权*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下列情形且其权***排除执行的,人民法*应*支*:(一)在人民法*查**前已签订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查**前已合法*有*不动产;(三)已支*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  约定支*部分价款且将剩余*款按照人民法*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阮XX与卢XX签订《房*买卖协议》的时*是2020年11月2日,一审法*对案涉房*的查***是2022年12月12日,并有**凭证佐证,房*买卖合同签订在人民法*查**前。且韦XX与卢XX债务产生时*是2022年4月份,排除了卢XX为了规避债务倒签协议之嫌疑;根据《房*买卖协议》内容,结合阮XX提交的物业、水*凭证,可以认定阮XX已经*际占有*涉房*; 卢XX与卢XX系父子关*,虽然阮XX系向*XX账户转款, 但卢XX已经*具收据予以确认,证明*收到阮XX全*购房*,可以认定阮XX已按合同约定支*了全*购房*。虽然有*分现金**,但并不违反法*禁止性规定。关***问题,因阮XX购买的是已装修的房*并带有*分家*,因此,其购买价格不宜认定为偏高*符*常*;阮XX向*XX购买的是经*适用房,不是限购房,法*并没有*定经*适用房*能*市交易,只是受时*限制,二手购房*购买经*适用房,享有*权*待权,条件一旦成*,可以转移登记。根据阮XX一审提交的《关*xx-03-401号宗*补办出让的申*书》、广*xx**公**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案涉房*不能*移登记的原因是整个小区地块土地出让问题尚*理顺,因此,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于*XX。综上,出于*易**,遵循公*淳朴的认知,阮XX要求不得执行位于**壮族自治区xx广*xx总场叫及分场150号xx花*3栋3单*xx号房*的诉讼请求有*实和**依据,应*支*,一审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阮XX的上诉理由成*,应*支*。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错误,应*改判。依照《中华*民共和 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壮族自治区xx县人民法*(2023)桂1423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位于**壮族自治区xx县广*xx总场叫及分场150号xx花*3栋3单*xx号房*。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200元,由被上诉人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黄X

审判员 郑X

审判员 张  x

二○二四年*月九日

书记员 黄X


  • 2024-05-09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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