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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赔偿
  • (2024)辽0781民初3239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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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缺少人格权侵权的有力证据,代理该案后,我便同原告说明了这点,原告认为即使败诉也可试一试,但我认为,既然代理了这个案件,即使明知败诉风险大,也应该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些利益,通过反复分析案情,我就打算从被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角度寻求突破,搜集整理微信聊天、朋友圈等能够证明被告违背工序良俗的证据,在法庭辩论中,着重从被告对于第三人有家庭的角度阐述,论证被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基本达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案件详情

辽宁*凌**人民法*(2024)辽0781民初3239号原告刘X诉被告李X、第三人于X人格权*纷案

案情简*

原告刘X诉被告李X、第三人于X人格权*纷一案,辽宁*凌**人民法*依法*用简***,不公*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即本人,被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第三人于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X与第三人于X系夫妻关*,于2017年8月11日登记结婚。第三人于X与被告李X同为某物流**公**事,2024年5月起被告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2024年6月双**绝往来,期间被告与第三人曾*公*场合作出不雅动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生活造成**干*,对其家*生活造成*大影响,被告构成*格权*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进行精神赔偿。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无充*证据证明*告构成*格权*权,因此主张*予道歉与赔偿,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结果

辽宁*凌**人民法*判决:被告李X赔偿原告刘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法*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产生不正当男女关*属于*秘事件,虽有*他人察觉,但无证据证明*告有*辱、诽谤、诋毁原告的行为存在,且并未在一定范*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良影响,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负面影响,无法*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但根据法*规定,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不得违背公*良俗。本案被告虽辩称其不知晓第三人已婚已育的事实,但是第三人陈X称其与被告产生不正当男女关*之初就告知被告实情,且提供有**子和**的朋友圈并有*告评论等证据,可以证明*告对第三人已婚已育的事实是知情的,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良俗。法*酌定支*了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审判人员

辽宁*凌**人民法*法*李*

裁判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 2024-11-1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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