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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的项目成功要回全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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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时间较长,被告一直主张时效抗辩,并主张结算单中无被告签字,主张我方未尽到维修责任,但最终全额支持。

案件详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8民初27394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XX。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北京XX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范X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男,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千部,住部队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男,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千部,住部队宿舍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6104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49266.0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工程款249266.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七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4.18元,原告北京XX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 2024-06-29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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