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刘XX诉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
(2024)京0114民初17201号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李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河街乡北XX。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张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提交了借条、电话录音、《调解令回执》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调查与证据,法院确认:
2023年5月17日,原告刘XX向被告张XX交付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债务;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虽承诺还款,但至今未履行。借条中落款签名信息与公安核实的身份信息一致。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1月24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张XX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秦X
裁判日期
2024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