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撤销刑事案件,改为民事案件-苏子千律师高端操作
苏子千律师高端操作:
一、关于XX是否存在犯罪动机,
首先,根据会见XX的供述,及其亲属提供的APP聊天记录可以证实。1、XX与本案受害人没有过任何交集,也没有与真正的电信诈骗:“号称XX的人"和所谓的币商等上游犯罪行为人基于设置骗局有过任何的沟通。XX从结婚以来做了将近20年的家庭主妇,社会经验不足,从亲友提供的聊天记录(XX手机上提取的其与“XX”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得知,XX在与对方接触的时间,相信了对方声称可以赚钱的内幕消息 ,对XX是部队人士的身份深信不疑。另外辩护人请求贵局关注,XX自己多次充值现金到XX提供的APP账户内,直接被诈骗高达13万元。从逻辑上看,如果其怀疑XX是骗子,就不可能自愿将自己的钱财去投资,甚至借钱投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而XX曾经利用APP对XX试试诈骗,后台操作让XX深信XX是有能力帮其赚钱的。XX主观上是想通过投资行为获取正当利益。XX再本案中不仅不是诈骗分子反而自己才是被欺骗的受害人。
其次,XX在提供卡和帮助取款的行为中没有过任何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主观上更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占有被骗取的款项,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不存在。其余所谓的币商在现场交流的时候,接受XX的指示去银行取现,并没有以任何形式遮掩自己面部化妆头部,没有佩戴口罩、帽子,且币商也没有任何遮掩,这些行为均是在光天化日下进行,并没有发生在晚上或者深夜。如果XX想通过这种方式帮诈骗分子取现的行为获利,那么通常会收取部分手续费或者报酬,要么担心被公安机关抓获,或选择隐蔽的方式、隐秘的地点进行取现。
综上,XX之所以提供银行卡和取现的帮助,完全是被对方欺骗的,没有问对方要过任何好处,没有任何非法牟利的目的。且XX因自己也没有投资高额金钱遭受巨大损失,不可能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系诈骗分子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帮助。、
二、本案有充足证据证明XX是被他人欺骗提供了银行卡并帮助取现。
首先,XX于2024年5月中旬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要求协助调查时,立刻询问了“XX”,要求对方解释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而“XX”为了继续欺骗、安抚XX,说“又不是偷不是抢”。XX还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主动将自己的流水和APP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并没有实施任何企图逃跑的行为。可见,到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前,对自己提供给他人的银行卡并取现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帮助的事实豪不知情。
其次,综合XX的家庭情况和职业身份,其没有任何通过出具银行卡并取现而非法获利的犯罪动机。通常出借、出租银行 卡给他人,一般是学生或者处于 经济拮据的人才会参与,是要获取报酬或者根据流水的额度百分比提成的。而XX长期担任家庭主妇,其丈夫系个体户,具有比较稳定可观的收入。另外,辩护人还从其家庭成员了解到,XX家中还有两位在读的儿子(其中大儿子L某18岁,再过10天就要参加高考:小儿子L某15岁,再过1个多月也要参加中考, 且成绩名列前茅系重点培优生,平常两个孩子的学习都是由XX和学校老师沟通/见辩护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试想一下,在经济水平尚可且家庭幸福的情况下,XX更加不会为了金钱断送自己和孩子的前途。这样的人,很难会为了一点点蝇头小利,敢于冒险犯罪。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本案关键的事实却是存疑,恳求贵局审慎认定。综合本案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XX帮助诈骗分子掩饰或者转移赃款,也不足以证明XX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她和本案报案人一样,也是一个受害人。
辩护人恳求贵局能够综合考虑以上法律意见,结合XX的两个孩子立刻面临高考、中考的情况下,依法对XX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XX本人和亲属亦保证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积极之人“币商”,尽量提供准确的监控位置帮助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且保证能够随传随到,遵守取保候审的纪律。
最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辩护人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