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马XX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案
案号:(2024) 京 0105 刑初 2252 号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 京 0105 刑初 2252 号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马XX,男,1982 年 7 月 6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X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XX家属院平房XX。
- 代理人:辩护人李XX(北京XX律师)
- 法定代表人:文中未提及
办案经过
- 马XX曾在 2021 年 6 月 15 日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罚款二百元,2021 年 11 月 27 日又因相同原因再次被昌平分局罚款。2024 年 9 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24 年 11 月 1 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4 年 10 月 15 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袭警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0 月 30 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4〕2093 起诉书指控被告马XX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被告马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行缴纳)。
-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马XX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马XX具有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马XX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被告马X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应用法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判决。
审判人员:王XX
裁判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