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XX(2024)辽0726民初3043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原告安X与被告李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安X及其代理人辽宁XX律师关键,即本人、被告李X出庭参加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李X偿还其父亲李X借款60000元,其中含10000元利息。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安X与被告李X的父亲李XX系朋友关系,1999年6月30日,李XX向安X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10000元,2013年,李XX向安X出具借条,载明李XX借安X人民币60000元,2014年4月24日,李XX又出具了证明书,明确表明被告父亲李XX以承包工程交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安X借款50000元,承诺利息10000元,原告安X通过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父亲李XX。2022年12月,被告父亲李XX去世,被告李X承诺等为父亲办完丧事就会偿还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X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又以其父亲的借款应该找其父要,该债务与其无关为由拒不偿还,后原告安X将被告李X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李X替其父亲偿还60000元借款。
原告安X的证据有借条、证明书和一份录音,录音里被告李X还不承认借款事实。原告安X委托我之前,已经咨询了多名律师,据安X讲,很多律师都告诉他这个官司是肯定输的,因为只有借条和证明书,再无其他证据,且借款人已经去世,如何要钱?一些律师也给被告李XX通过,被告强调其父亲没有财产,他也没有什么可以继承的。我作为原告安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此案后,经过分析法律关系,认为该案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关系,《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该案的焦点在于二点:一是被继承人李XX有没有遗产;二是被告李X继承了还是放弃继承了李XX的遗产。虽然被告李X不承认其父亲有财产以及没有继承遗产,但如果有相关证据支撑,则可以达到证明的目的。
我先后前往锦州XX、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调查被继承人李XX名下银行账户,结果是大部分都没有钱,初步看没有遗产,这个结果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利的。我又再次找法官开具调查令调查房产,结果在黑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被继承人李XX名下有一处面积达109平米的门市房,目前该门市房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被告李X,记载的变更原因为继承,至此,该案核心证据已经获得。
庭审中,我方出示房产继承的证据证明被告已经继承了借款人李XX的遗产 ,被告无话可说,法官向其释明其应该承担清偿其父亲借款的责任。但其转而强调借条上签字不是其父亲所写,法官建议被告可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留有其父亲10年前案件中的签字。后被告李X申请了鉴定。
2024年11月6日,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确认鉴定检材,法院案卷中留有的被继承人李XX签字肉眼看去与借条中的签字基本相同,被告李X看到后也大吃一惊,在法官的劝说下,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由被告李X支付原告安X借款本金50000元和诉讼费,至此,该案以调解结案。
审判人员:辽宁省黑山县XX法官张晓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