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4】湘0503民初4302号
基本案情:
原告卢X,女,1985年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男,1991年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
被告何X,女,1999年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系上述被告之妻
原告于2023年12月与被告张X相识,202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张X签订合同,由被告开始给原告在XX等电商平台运营,从2024年6月起,被告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45000元,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余下80000元未还,于是两被告给与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24年11月2日未还,则起诉费和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
办案过程:在与原告协调好相关委托手续后,我们迅速立案起诉,并与被告联系,确定及时送达法院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在经过大量诉前沟通后,被告夫妻两最终参与视频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分批还款协议,案件顺利结案。
办案结果:
经双方一致确认,两被告应还原告卢X借款为8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用4800元,法院受理费900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上述借款还清为止。
审判员 陈功
二0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邓超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