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人):王X,身份证号码 152327XXXXXXXX,住址内蒙***市XXXX号,委托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李XX(北京XX实习*师)。
被告(被申*人):北京XX**公*,住所北京市XX区XX,法*代表人王X(总经*),委托代理人王X(该**公**工)。
2022 年 9 月 20 日,王XX与北京XX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培训费 36000 元,后*符*退费*件,双**商*致退费 35000 元,但北京XX仅退款 3500 元,剩余 31500 元*退还,王X遂申*仲*。
办案经*
北京XX接受王X委托后,律师*队仔细研究案件合同及相**据,梳理事实脉络。在仲*过程*,积极准备仲*申*材料,精准阐述我方*张*依据。庭审中,律师*借专业知识和*色的辩论能*,针对被申*人的答辩进行有*回应,充*举证质证,维护当事人合法**。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申*人向**人退还培训费 31500 元;
被申*人向**人支*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的资金*用费 1239.12 元,并继续支*后*资金*用费;
被申*人向**人支*律师* 4000 元;
本案仲*费 17000 元*被申*人承担;
驳回申*人其他仲*请求。
判决理由:双**订的合同有*,申*人符*退费*件且双**协商*致退费**,被申*人应*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未履行则应*担相**任,包*支*资金*用费**师*,仲*费*据责任*分承担。
审判人员 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