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浑南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12民初21035号
原告赵X,满*,住沈**浑南区。
被告张XX,住沈**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黄XX,系辽宁XX律师
原告赵X与被告张XX离婚后*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由审判员李XX独任*理,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赵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时*10万**款没分割,有*款单*证,现原告请求依法*割10万**款,故原告诉至法*。
被告张XX辩称,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合法**,并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是双**真实意思表示,双**应*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协议,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没有*实及法*依据,请求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如下:1、原被告离婚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本案所涉及的法*事实发生在民法*生效前,故适用当时*法*、司***《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有**约束*。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双**签字无财产分割、无债务、无任**议,说明***经*财产分割和*务处理达成*致,原告作为有*全*事行为能*的自然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说明*告已经*弃了分割财产的权*,原告提起诉讼无法*到支*。退一步*就算适用《最高*民法*适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解*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议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分割协议的,人民法*应*受理,人民法*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解*(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议离婚后*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应*受理,人民法*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业务凭证回单(2020年12月19日)客户姓名是被告张XX,代理人姓名是原告赵X,说明*告明*并同意给被告存这笔款,原告给付这笔钱**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隐藏和*知情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不予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的日期是2023年10月19日,原告给被告存这笔款的日期是2020年12月19日,远远超过了男女双**议离婚后*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规定,原告的请求的时*超出了法*规定不能*到支*。三、原告存给被告的这笔钱*生在2020年12月19日,离婚发生在2020年12月31日,原告明*转给被告10万***以在离婚协议中要求分割却没有*求分割,可以认定为对被告的补偿。离婚协议书中,关**套房*的处理,房*位于*南区汪*XX(1-2-2)面积71.07平****方*有,这套房*婚前首付 13 万*,其中原被告各出了一半钱,屋里的家*家*也是被告买的,剩余* 20 多万*款婚前原告借钱*清贷款,婚后*共同财产10多万**还借款,现在这套房*价值 40 多万*。2、位于**区汪**江*XX 3-4-2面积 68.73 平***人各占 50%,两套房*原告得了 1 套半,被告得了半套。从*案的相**据可以看出原告向*告转这笔钱*条件是被告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意的条件,原告在和*告成*办理离婚协议手续并且被告少分财产后*要回自己主动自愿转给被告的10万*,既没有**依据也违反了民法*公*、诚信原则,请法*依法***件事实,给予公*裁决。
原告赵X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交了离婚协议1份、业务凭证回单5张、转帐记录1份,XX银行储*单2张、存款帐户开销户登记簿查*2张,协议1张、征收补偿安*协议1份,证明1份;。本院已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赵X与被告张XX原系夫妻,夫妻关*存续期间,原告赵X于2020年12月19日到沈*XX银行,以张XX代理人的名义向*告张XX尾号 7211 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原告赵X与被告张XX于2020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房*处理、债务处理均有*定。其中财产分割处写明“无财产”,房*处理处写明“房*两处,①地址浑南区汪*XX 760-10号(1-2-2)面积71.07平**,归*方*有;②地址东*区汪**汪*XX 3-4-2面积 68.73 平**,归***同所有。两人平*,各占 50%,若此楼以后*迁,给女方*间50平***单*楼。”X、被告双**协议中签名捺印。庭审中,原告赵X表示该笔款项*地上物动迁款,地上物由李XX进行耕种,按照签订的《协议》约定地上物征收补偿四六分成。离婚协议中分割的坐落于***浑南区汪*XX(1-2-2)房*首付是原告赵X在2014年2、3月左*交了约 13万*,婚后*同偿还贷款8、9万*,不到10万**原告赵X以离婚后*产纠纷为由将被告张XX诉至本院要求分割 100000 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赵X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诉讼请求,双**离婚协议房*处理处写明“房*两处,①地址浑南区汪*XX(1-2-2)面积 71.07 平**,归*方*有,该房*首付是原告赵X在2014年2、3月左*交了约 13万*,婚后*同偿还贷款8、9万*,不到10万**原告赵X在离婚前转给被告 100000元,原告赵X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处载明“无财产”,后*订的离婚协议,现原告赵X没有**院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系在胁迫等状态下书写,应*为离婚时***财产已处理完毕*纠纷。原告赵X向*院提交的《征收补偿安*协议书》及业务凭证回单*证据无法*明*涉款项*地上物动迁所得,即使是地上物动迁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原告赵X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300元,由原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于*宁*沈**中级人民法*如在上诉期满**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