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504民初2524号
原告:常XX,女住山*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辽宁XX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本溪XX**公**售外勤,住辽宁*本溪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辽宁XX律师。
原告常XX与被告王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6848元*利*(从*决生效起按照LPR四倍计*)。事实和*由:原告与被告2021年8月20日在贵阳**相*,2024年4月21日分手。在交往过程*二人多次讨论过结婚生子的问题,在双**往过程*原告几乎承担了生活中的所有*销,并给被告微信、支*宝转账86848元。原告在两年*的时*里人工流产三次,并且官腔多处粘连*要每月一次官腔手术治疗,影响生育能*。后*次流产是因为被告不同意结婚让原告自己负责生养,二人为此多次争吵。当初原告给被告转账属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结婚的目的不能*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账的钱*。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本案的案由应*是同居*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依照我国*统民间婚俗,男女双**于*婚为目的,男方*男方**给付女方*女方**礼金,在婚约成*后,男女双**现名种问题而进行解*婚约,男方*男方**要求女方*女方**返还已收的彩礼的相**纷。同居*产纠纷,是男女双***结婚登记条件但未登记结婚并持续稳定地共同居*生活。而后****同居**并就同居*间的共同财产如何*配产生的纠纷。二、原告与被告长期以来是异地恋,二人并没有*同生活。2021年8月双**贵阳*识,2022年1月被告回到本溪工作,并且被告的生活也都*在本溪。虽然原告有*怀*,但因双**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并不认可女方*怀*女为自己的子女,双**从*讨论过结婚事宜。原、被告共同相*期间,双**有**。被告从*向*告借过钱,也从*向*告要过钱。原告向*告的转账中,对于520元、888.88元、5200元,这种有*殊意义的转账,应*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被告不应*还。其余*账,有*分转账是原告转给被告,让被告替自己支*消费*情况,有*分转账是原被告双**同的花*,并不是原告给被告还房*,因为被告的房*是原被告双**识之前被告就已经*买的,被告不需要原告为自己支*房*。同时,被告作为婚恋双**的一方,也承担了共同花*。原告在起诉状中也自认,原告给被告的转账属于*与,因此被告不应**告返还任**项。原被告双**手后,原告经**信威胁被告,辱骂并骚扰被告,给被告的生活带来的极大的困扰。被告认为,既然双**经**了恋爱**,那*双***自安*,各自好好生活。综上,请求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微信美团消费*图、微信、支*宝转账记录、收据、药单、光盘等证据。被告依法*交了微信转账、扫码凭证、支*宝转账凭证、淘宝购物记录、花*凭证、微信消费*录、房*证、贷款还款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理查**实如下:2021年8月,原告常XX与被告王X在贵阳**并发展成*爱**,双**2024年4月分手。恋爱*间,彼此存在共同消费、游*、互赠礼物及互相*账等情形。分手后,原告认为其在恋爱*间向*告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二人无法*结婚姻,原告主张*告返还款项。
原告通*微信、支*宝向*告转账41笔,合计86848.88元,其中包*特殊数字520元3笔和888.88元*达爱*1笔,计2448.88元;单*1000元*下的小额转账7笔,计2700元;1000元*上的大额转账30笔,计81700元。
被告在此期间亦向*告通*微信、支*宝转账23笔,合计50822.29元,其中包*特殊数字520元6笔、888.88元1笔、999.99元1笔、1314.52元1笔、5200元2笔等表达爱*的转账,计16723.39元;备注买1笔,计1099元;备注打胎钱、手术费3800元2笔,计7600元;单*1000元*下小额转账1笔,计500元;1000元*上大额转账8笔,计24 900 元。
原、被告无法*转账款项*商*成*致意见。现原告起诉至法*,请求维护原告合法**。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是男女双**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一方*其家*成*给付另一方*礼金*贵重财物。男女双**恋爱*间给付的财产能*界定为婚约财产或彩礼,应*结合赠与的具体情况、双**否存在婚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婚约的事实,结合本案具体实际情况**定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为宜。关**告提出案由为同居*产的意见,亦与本案不符,不予采纳。
《中华*民共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于*爱*间双**于*系和*进感情的小金*赠与、日常*费**、赠送礼物等,一般不能*张*还。对于**较大的财物赠与,其实质隐含了赠与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之目的,并非单*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受赠方*其目的亦是心知肚明*,若最终***缔结婚姻关*,则一方*有*额财产失去合理性基础。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目的无法*现时,赠与人可以撒销赠与。本案中,原、被告现已分手,双**法*成*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故被告应*返还大额转账部分。在双**爱*间,原告向*告转账86848.88元,其中含有*殊数字表达爱*、单*1000元*下的小额转账计5148.88元,应*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1000元*上的大额转账计81 700元,应*返还。反观,在此期问被告亦向*告转账50822.39元,其中含有*殊数字表达爱*的转账备注打胎、手术费*买字样转账、单*1000元*下小额转账计25922.39元,亦应*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1000元*上大额转账计 24 900元,亦应*以返还,可在返款中抵扣。原、被告彼此之间购买礼物、共同游*、共同消费*系恋人之间维系感情的消费*支*,尽管***此部分花*存在异议,但原告未将此部分金*纳入诉讼请求,亦不应*入返款扣除中。关**告提出原告转账是对被告的赠与,不应*以返还的辩解*见,酌情予以采纳。
综上,原告提出被告返还原告转款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原告主张**部分,没有*实及法*依据,不予支*。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后*日内返还原告常XX款项56 800元(8170XXXX4900);
二、驳回原告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971元,由原告常XX负担751元,由被告王X负担 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溪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