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浑南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XX,男,现住址沈**浑南区。
法*代理人张XX,,现住址黑龙**龙**景*镇金1东XX,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黄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赵X,男,现住址沈**浑南区。
原告赵XX与被告赵X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月25日立案后,依法*审判员马*光独任*理,适用普通**2023年12月2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法*代理人张XX和*托代理人黄XX、被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20年12月31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在浑南区民政司*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归*亲抚养,原告耕地补偿款共计126,000元**浑南区汪**道汪**社区居*委员会转至被告指定的账户,现有***道汪**XX居*委员开具的派发证明,原告与被告多次索*,被告以各种里由推脱,现原告无奈下诉至人民法*,请求法*依法*令:1、皮*支*原告赵XX耕地补偿款 1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X辩称,我没有*用,婚内期间的钱*经*有*。原告不管*子,我怕给原告了,原告不给孩子使用。我给孩子买了呆险,想用这个钱*保险。每年4,000元,共计*80,000元。
原告在开庭时,向*庭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的出生证明,法*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离婚协以书。证明*告归**代理人直接抚养,是原告的法*监护人被告对该证据认为无异议。
2、沈**浑南区汪**道汪**XX居*委员会出具的耕地补偿款派发证明。证明*告的耕地补偿款 2019年**次36,000元,2021年54,000元*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占有*耕地补偿款。
被告对该证据认为有*议,但是前两笔72,000元,36,000元*婚内打入的,用于**开销,已经**有*。剩余54,000元*于*孩子交保险,没有*原告。
3、2023年11月 24日被告与监护人的电话信息截图,原告微信班*群截图,租房*议,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起诉书。证明*告在沈**汪**小学读书,被告曾**原告协商*意为了孩子上学换房**。原告上学时*让原告居*,要收原告及法*监护人房*并以断水*电相*胁。证明*告作为父亲对原告感情淡漠,没有*到做父亲的责任。难以保证被告耕地补偿款不被挪作他用。原告要求增加抚养**告没有*意,10月25日原告起诉到法*,在庭审中被告提供的流水*示被告收入不稳定,被告不但不愿意按照现在标准支*抚养*,还要减少抚养*,现在案件还没有*判决。证明*告有*能*自使用原告的抚养**于*常*活。
被告对该证据认为换房**不存在,都*我的,我住在哪个都*以,我不让他居*是因为有*好的学习*件。我没有*原告的钱*于*常*活。
被告在开庭时,向*院提供证据如下:
1、《离婚协议书》一张,汪**XX证明*张、存款账户交易**两张、年*单*张、XX银行电子凭单*张*款收据一张、微信转记录两份、药费*据及电子转账记录一份、保单*份。微信账单*明*一年*花*,微信转账13,700元*明*给原告母亲转账过,转账记录回执证明*和*告母亲婚内有*债17,000元*过钱,票据及转账凭证证明*告母亲生病等相***花*13,000元。XX银行电子凭单*明*给转了7,000 元、1,500 元4,900 元、2,000 元、2,200 元,共计 20,600 元。收款收据证明*过4,092元*物业费。保单*明*孩子保险了一年3,800、3,900元**,随着年*增加。
原告对该证据认为真实性没有*议,关*性有*议,被告在i姻存续期间有*入,可以证明*些是他的日常*销,无法*明!给孩子的花*。
2、2019年3月4日的存款记录一张,证明***外债了,没有*款,花*都*取出来的地钱
原告对该证据认为是他自己房*的外债。离婚协议中房*也!归*告的。
3、存款账户交易**查*4张、明*查*2张、业务回单 36、50,000元*单*张,证明*告的地钱*婚姻期内都*于*姻与开销、且大部分都*张XX转过去了
原告对该证据认为给张XX转账有4900元、3000元、3000、2000 元、12065 元*药费。其中41000 元*承包*,50000存单*被告的名字,是被告的钱*。所以只有 4900 元、3000、3000 元、2000 元、是用于*同生活。我要被告提供的保单*存款记录没有*交。
4、中国*行交易**3张、交易**3张、账单5张、微言交易** 21 张、协议一张、农**存续存单1张、业务回单 7长、存款账户开销户登记簿查*2张,证明*告的地钱*婚姻期勺都*于*姻的开销、且大部分都*张XX转过去了,张XX用F生病治病开销。
原告对该证据认为但是提供的明*无法*明***张XX本人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XX的法*代理人张XX与被告赵X原系夫妻。
张XX与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主要明:原告归**代理人张XX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1,000,付到孩子十八周*止。还载明*他内容。2019年12月3日支*账户向*方*户转账36,000元。2020年6月2日被告账户向*方*转6,000元。2021年5月12日020年6月2日被告向*方*户转账54,000元。2019年3月4日案外人世X由被告代理人赵X交易**100,000元。2020年6月2日被告向*外人赵XX主张17,000元。2020年5月22日被告向*告法*代理人张XX微信转账7,000元。2020年11月30日微言转账4,900元。2020年3月24日被告向*告微信转账3,000元。2020年5月1日微信转账1,500元。2020年3月4日银行专账2,200元。2020年11月25日被告缴纳物业费4,092元。202年10月1日微信转账3,800元。2020年8月30日微信转账3,000元。2020年7月31日微信转账3,000元。2020年7月13日微言转账1,888.88元。2020年9月11日微信转账1,000元。2020年11月20日微信转账600元。2020年8月28日微信转账300元。2020年8月8日微信转账200元。2020年12月1日被告向**医院支*2,155.45元。2020年12月4日向*宁*医药大学付属医院转账1,500元*9.6元。12月7日转账418.26元。12月8日转账500元,12月10日转账7,000元。2020年12月4日转账323.77元。2020年12月2日被告向**刘X转账713.1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保费9,895.79元。被告为原告加纳平*E生保2023年*级版保费408.5元。2021年2月21日被告为原告沟买中国XX**公**险单,保险费3,027.04元。其后,原告与被告就返还上述款项*宜协商*果,故原告诉公*院。
另查*,2023年10月23日案外人沈**浑南区汪**道汪**XX居*委员会出具《耕地补偿费*发证明》一份,主要载明:赵XX(子)于2016年11月出生于*宁*沈**浑南区汪**道汪**XX并落户。因无耕地分配,所以给予其补偿款[26,000元*,并分三次支*分别*2019年*放36,000元、36,000元*次,2021年*放54,000元,共计126,000元,并已全*到账于*X(父)其名下的指定账户。2023年11月28日案外人沈**浑南区汪**道汪**XX居*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载明:兹证明*XX是汪*XX新生儿,汪*XX人均地权*计 1.4亩,新生儿底宽共计*三次付清,2019年12月3日付0.4亩,2020年6月2日付0.4亩,2021年5月12日付0.6亩,共计** 1.4亩,人民币126,000元,打入赵XX父亲赵X的汪**用社银行卡 62144XXXX0XXX上。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系不当得利*纷,现原告赵XX提供证据,被告赵X提供证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相*印*,可以证明*告系原告法*代理人张XX与被告婚生子,2020年12月31日双**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归**代理人张XX抚养。原告应*到动迁款2019年36,000元、36,000元,2021年54,000 元,共计126,000 元,上述款项*被告领取,因2020年12月31日原告法*代理人与被告离婚,在离婚前,被告也系原告的监护人,故被告领取的2019年36,000元*36,000 元,合计7,200元,属于*法*有,现原告所提提供证据不能*明*告将上述款项*用于*监护人即原告,故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符*法*规定。对于2021年5月12日被告领取的202年*款,因2020年12月31日原告法*代理人与被告离婚,被告并非原告的监护人,故被告持有*述款项**付给原告,由原告的法*代理人持有,根据法*规定,得利*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故原告主张*告返还不当得利*请求,部分符*法*规定,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同理,对于*告提出不属于*当得利,不同意返还的抗辩意见,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动迁款 54,000 元;
二、驳回原告赵XX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20元,保全*1,150元,合计3,970元,由原告赵XX负 1,703元。由被告赵X负担2,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