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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甘0503民初4317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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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甘*省天水*麦积区人民法*

2. 案号:(2024)甘0503民初4317号

3. 审理程*:简***

4. 审结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x,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住甘*省清水*红*镇潘**高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x,甘*一如律师*务所律师。

2. 被告:

• x,女,199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住甘*省天水*麦积区元**青XX。

• x,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住甘*省天水*麦积区元**青XX。

•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甘*康*律师*务所律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告返还婚约财产185305元*三金(三金**在185305元*,返还原物或折价4320元)。

2. 案件受理费*二被告负担。

四、案件事实

1. 相*与恋爱:原、被告于2016年*麦积区打工期间相*并开始恋爱。

2. 彩礼及三金*付:2016年10月,双***媒人确定彩礼及三金*宜,原告共计*付被告185305元。

3. 生育子女:2017年6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x。

4. 矛盾与分居:被告于2018年2月底前往上海*工,2019年8月双**生矛盾,被告对x不管*顾,也不再给付抚养*,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解*问题无果。此后***居*活至今。

五、原被告证据及质证情况

1. 原告证据

• 户口本复印*:证明**关*,被告认可。

• 贫困相**明*料:证明**困难,被告认可。

• 购买XXX:证明*金*值,被告认可。

• 被告出轨相**图、照片:被告不认可。

• 原告及其父亲手写清单:证明*礼及结婚花*,被告认可,法*认为不具证明*但因被告认可予以采信。

• 证人证言:证明*礼数额,被告认可。

2. 被告证据

• 原告书写的家**生经*:原告称系胁迫下书写,法*不予采信。

• 网购平*购物证明:证明*孩子购买物品,金*少,法*不予采信。

• 转账记录:证明*告花**况,法*不予采信。

六、法*认定事实

1. 原、被告于2016年8月左*同居*活,2016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

2. 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66000元,购买金**一串、金*指一枚、挂坠一个。

3. 双**育一子x,现由x抚养。

4. 双**2020年12月分居*今。

七、法*观点及判决

1. 法*观点

•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并生育子女。根据相***规定,综合考虑双**同生活及孕育情况、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本案已不符*返还彩礼的情形。

2. 判决结果

• 驳回x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4006.2元,适用简***减半收取2003.1元,由x负担。

八、法*依据

1.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条。

2. 《最高*民法*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法*〔2024〕1号第六条。



  • 2024-10-15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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