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甘*省天水*麦积区人民法*
2. 案号:(2024)甘0503民初4317号
3. 审理程*:简***
4. 审结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x,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住甘*省清水*红*镇潘**高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x,甘*一如律师*务所律师。
2. 被告:
• x,女,199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住甘*省天水*麦积区元**青XX。
• x,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住甘*省天水*麦积区元**青XX。
•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甘*康*律师*务所律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告返还婚约财产185305元*三金(三金**在185305元*,返还原物或折价4320元)。
2. 案件受理费*二被告负担。
四、案件事实
1. 相*与恋爱:原、被告于2016年*麦积区打工期间相*并开始恋爱。
2. 彩礼及三金*付:2016年10月,双***媒人确定彩礼及三金*宜,原告共计*付被告185305元。
3. 生育子女:2017年6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x。
4. 矛盾与分居:被告于2018年2月底前往上海*工,2019年8月双**生矛盾,被告对x不管*顾,也不再给付抚养*,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解*问题无果。此后***居*活至今。
五、原被告证据及质证情况
1. 原告证据
• 户口本复印*:证明**关*,被告认可。
• 贫困相**明*料:证明**困难,被告认可。
• 购买XXX:证明*金*值,被告认可。
• 被告出轨相**图、照片:被告不认可。
• 原告及其父亲手写清单:证明*礼及结婚花*,被告认可,法*认为不具证明*但因被告认可予以采信。
• 证人证言:证明*礼数额,被告认可。
2. 被告证据
• 原告书写的家**生经*:原告称系胁迫下书写,法*不予采信。
• 网购平*购物证明:证明*孩子购买物品,金*少,法*不予采信。
• 转账记录:证明*告花**况,法*不予采信。
六、法*认定事实
1. 原、被告于2016年8月左*同居*活,2016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
2. 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66000元,购买金**一串、金*指一枚、挂坠一个。
3. 双**育一子x,现由x抚养。
4. 双**2020年12月分居*今。
七、法*观点及判决
1. 法*观点
•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并生育子女。根据相***规定,综合考虑双**同生活及孕育情况、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本案已不符*返还彩礼的情形。
2. 判决结果
• 驳回x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4006.2元,适用简***减半收取2003.1元,由x负担。
八、法*依据
1.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条。
2. 《最高*民法*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法*〔2024〕1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