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决书文*:(2023)京仲*字第0861号
2. 仲*机构:北京仲*
3. 案件编号:(2022)京仲*字第2803号
4. 受理日期:2022年5月27日
5. 审结日期:2023年3月22日
二、当事人信息
1. 申X人
• 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址:黑龙**鸡东*XXx组。
• 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安*省巢*市无为县XXx号。
• 委托代理人:孙XX、张X,北京市XX律师。
2. 被申X人:北京XX**公*,住所:北京市XXXX。
• 法*代表人:苑XX,经*兼执行董*。
• 委托代理人:徐XX、郑XX、程X、李XX、吕X(实习*师),北京XX律师。
三、案件背景
申X人与被申X人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分包*同》(以下简*“本案合同”)及《补充*议书》(以下简*“补充*议”),约定申X人承包*朝农***洗浴中心、会所精装修工程(以下简*“本案工程”)。后***工程*支*等问题产生争议,申X人向*京仲*委员会申X仲*,被申X人提出仲*反请求。
四、申X人仲*请求
1. 被申X人向**人x支*工程*XXX元。
2. 被申X人承担本案仲*费。
五、被申X人答辩意见
1. 本案争议已过仲*时*,申X人于2017年5月撤场,2021年6月21日向**起诉,2022年2月申X仲*,其仲*请求超过仲*时*。
2. 本案工程*支*条件尚*成*,被申X人已支*XXX元,申X人未完成**精装修工程,且付款前提是被申X人收到业主相**程*,目前业主未支*部分款项,被申X人付款条件未成*。
3. 本案合同无效且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申X人无劳*分包*质,合同无效,且双**对已完工程*收,申X人未提供工程*量合格证据,被申X人不同意支*款项。
4. 申X人存在严*违约行为,包*施*工期滞后、擅自撤场、未支*材料代购费*导致被申X人被起诉等。
六、被申X人仲*反请求
1. 申X人向*申X人支*违约金XXX元。
2. 申X人返还被申X人垫付的定作费590441.1元*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7月26日为418589.94元)、保全*3472元、评估费27000元、案件受理费9704元。
3. 申X人赔偿被申X人因本案支*的律师*60000元。
4. 本案仲*费*由申X人承担。
七、申X人对反请求答辩意见
1. 不同意支*违约金,申X人不存在违约情形,即便工程*际情况*合同约定不一致,也非申X人原因造成,不应*担违约责任。
2. 不同意返还定作费,被申X人主张*定作费*本案无关,不同意返还或抵扣工程*,且利*损失无事实和**依据。
3. 不同意支*保全**费*,这些费*并非因申X人过错导致,不应*申X人承担。
八、仲*庭认定事实
1. 合同及协议约定
• 2016年11月3日,双**订本案合同,约定承包**为扩大劳*分包**,工程*点位于**省祁*,承包**包*装饰装修等内容,合同总价为不含税XXX元,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同时*定了开工、竣工日期及付款条件等。
• 同日,双**订代购材料协议,约定申X人代购材料,包**为不含税XXX元,被申X人按比例支*代购材料款。
• 申X人签署项*责任*,约定工程*算完毕*,**公**取结算总额的17%作为管*费。
• 2016年12月31日,双**订补充*议,约定工程*定总价为不含税126XXXX0000元,被申X人负责与业主办理相**续,申X人负责施*质量及安**,同时*定了工程*支*方*。
XX**公**被申X人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被申X人承包**包*会所及温*洗浴区装饰装修等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不含税138XXXX0000元,被申X人不得转包、分包。
2. 其他事实
• 2017年5月,申X人班*从**现场撤场。
九、仲*庭意见
1. 合同及补充*议效力
• 被申X人将工程*包*不具备资质的申X人,违反《中华*民共和**同法》强*性规定,且被申X人行为构成*包,亦违反《中华*民共和**筑法》规定,根据合同法***定,本案合同及补充*议均无效。
2. 结算争议处理原则
• 双**对已完工程*收,但因申X人撤场时*程*完工,千朝**公**法*织竣工验收,被申X人作为专业承包**应*织验收而未组织,应*担相***,仲*庭推定已完工程*量等级为合格。根据相***规定,仲*庭参照合同约定以折价补偿方*确定结算金*。
3. 温*洗浴工程*工情况
• 申X人主张*全*完工并交付使用,被申X人主张*成*作量为80%且已被拆除。仲*庭认为工程*工与竣工验收不同,被申X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程*完工,且申X人撤场后*申X人未委托第三方*续施*,故确认温*洗浴工程*由申X人施*完成,造价应*照100%核算。
4. 会所工程*工情况
• 申X人主张*成80% - 90%工程*,提交会所结算申X表主张*算金*为XXX元;被申X人提交相**据主张*算金*为XXX元。仲*庭对双**据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参考申X人投标文*及各分部分项*程**比,结合现场实际完工情况,确定会所工程*实际完工部分的造价占比为64.34%。
5. 工程*算金*确认
• 双**补充*议固定总价是否包*材料代购费*等存在争议。仲*庭认为,自申X人撤场工程*发生增减项*更,根据合同及协议约定、双**认的工程*款占比及实际完工部分造价占比,计*出温*洗浴工程*会所工程*价。同时,仲*庭认为补充*议固定总价包*人工、材料等全*费*,申X人应**管*费,考虑到合同无效及工程*完工等因素,确定以申X人实际完成*程*价下浮8%作为最终*算金*为XXX.91元。
6. 被申X人已付款金*
• 申X人主张*申X人已支*工程*XXX元,被申X人主张*支*XXX元(含借款XXX元)。仲*庭认为借款XXX元*于*程*,另有10000元*务招待费**查*应*为工程*,故确认被申X人已支*工程*为XXX元。
7. 被申X人欠付金*及仲*时*
• 被申X人欠付申X人工程*XXX.91元。关***时*,适用诉讼时*相**定,时*期间自权**知道或应*知道权**损害之日起算。申X人曾***起诉,本案仲*时*自起诉之日起中断,故自申X仲*之日,本案未过仲*时*。
8. 被申X人垫付木作品定作费
• 被申X人与案外人和XX**公**订木作合同,后*定作费*生纠纷,法*判决被申X人支*定作费590441.1元*。仲*庭认为木作合同定作费**申X人承担,但木门价款及部分未安*木饰面价款不应*申X人全*承担,酌定申X人应*担定作费*404462.33元。
9. 违约责任
• 被申X人主张**人存在工期迟延、擅自撤场等违约行为,要求支*违约金。仲*庭认为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款对申X人无法*约束*,申X人不应*担违约责任。
10. 申X人仲*请求
• 仲*庭确认被申X人欠付工程*为XXX.91元,被申X人应***人x支*该款项,申X人之间工程*分配事宜应*行协商*理。
11. 被申X人仲*反请求
• 申X人不应**申X人支*违约金,应**申X人支*定作费404462.33元,对被申X人主张*定作费*约金、保全*、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律师**反请求不予支*。
12. 仲*费*
• 本案本请求仲*费*被申X人承担70%,申X人x承担30%;反请求仲*费*申X人x承担20%,被申X人承担80%。抵销后,被申X人应***人x支*申X人代其垫付的仲*费64919.28元。
十、裁决结果
1. 被申X人向**人x支*工程*XXX.91元。
2. 申X人向*申X人支*定作费404462.33元。
3. 驳回申X人其他仲*请求。
4. 驳回被申X人其他仲*反请求。
5. 本案本请求和*请求仲*费*上述比例分担,抵销后*申X人向**人x支*代垫仲*费64919.28元。当事人应*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方**款项,逾期支*按相**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本裁决为终*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