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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皖0604刑初36号
刑事辩护
马中杰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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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助代理用户在巨大盗窃案件中减刑

案件详情

     

公*机关*北市烈山*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X,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于***枣庄*,公*身份号码 XXX,汉族,中专文*,无业,住山**枣庄*峄城区阴**金*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3年11月17 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省淮北市公**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XX,安*XX律师。

辩护人毛XX,安*XX律师。

被告人徐XX,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于***枣庄*,公*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无业,户籍*山**枣庄*峄城区阴**西高XX,住山**枣庄*峄城区XX二单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3年11月15 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省淮北市公**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X,山*XX律师

被告人贾XX,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枣庄

市,公*身份号码 XXX,汉族,中专文*:无业,户籍*山**枣庄*峄城区阴**西白**XX,住山**枣庄*峄城区金*家*3栋5单XX。因涉犯抢劫罪,于2023年11月15 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淮北市烈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省淮北市公**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韩XX,安*XX律师,淮北市烈山*法*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XX,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于***枣庄*,公*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无业,住山**枣庄*峄城区阴**西高XX。曾*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山**即墨*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3年11月16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并临时*押于**市吴**看守所,同年11月23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省淮北市公**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关XX,安*XX律师,淮北市烈山*法*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代XX,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枣庄*,公*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无业,户籍*山**枣庄*峄城区阴**大南XX,住山**峄城区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3年11月17日被淮北市公**烈山*局监视居*,2024年1月25 日被淮北市烈山*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同年2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

辩护人黄XX,安*XX律师,淮北市烈山区法*援助中心指派。

淮北市烈山*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2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X、徐XX、贾XX、李XX、代XX犯抢劫罪,于2024年2月26日向*院提出公*。本院依法*用普通**,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公*,被告人靳X、徐XX、贾XX、李XX、代XX及其辩护人马XX、刘X、韩XX、关XX、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22年9月10日,刘XX与刘XX(已判刑)联系,让其联系货车****拉一批冻肉到河南。因刘XX之前与刘XX有*合作,知道运输的物品是走私冻肉,刘XX即联系李X(已判刑)、倪XX(已判刑),三人合议准备抢劫该批冻肉。后*XX、倪XX又找到王XX(已判刑)邀请其开货车*入,并许*给予一定的好处费。为顺利*施*罪,倪XX、李X、刘XX购买了帽子和*棍,分别*集多人参与,并许*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其中,倪XX联系了王X、王X、陈X、周X及丁XX、张X、丁X(均已判刑 ),周X又联系了邵XX(已判刑);刘XX联系了梁XX(已判刑),梁XX又联系了吴X、李XX、侯X(均另案处理 );李X联系了被告人李XX、徐XX、靳X、贾XX、代XX。2022年9月 12日晚上,被告人李XX、徐XX、靳X、贾XX、代XX和*X等人在山**枣庄*聚
集吃饭,后*X将为实施*劫准备的木棍、帽子发给部分参与者,上述人员即分承五辆汽车*往江**连**市,等待王XX驾驶的货车*车。装车*成*,五辆汽车*后*入高速公*,期间主要由倪XX、李X负责指挥,倪XX使用手机与王XX保持联系,询问货车*驶位置,王XX向*XX发送定位,倪XX要求王XX放慢车*。同时,李X、倪*华**梁XX、丁XX、徐XX等人寻找王XX驾驶的货车2022年9月13日3时*,王XX驾驶的鲁HXXX号货车*驶至连***徐*段*,梁XX驾驶鲁DXXX号黑色别*轿车(乘坐人吴X、李XX、侯X)与周X驾驶的苏 A2Z7S7号黑色大众轿车(乘坐人李X、邵XX、靳X)在王XX驾驶的货车*面交替刹车,以迫使其降低车*,后*X驾驶的苏 A2Z7S7号黑色大众轿车***车*突然变向*货车*将货车*停。李X、邵XX、周X、靳X下车,且邵XX靳X持木棍与李X一起来到货车*驾驶,此时,被告人徐XX对李XX、贾XX、代XX说:“拿家*下车,到前面去看看。”徐XX、李XX、贾XX、代XX下车**带着李X分发的帽子,且徐XX和*XX持木棍下车*向*车,李X将货车*驾驶座上的押车*拽下并押至苏 A2Z7S7号黑色大众轿车**,由邵XX、靳X负责看押。王XX驾驶货车*新起步*,倪XX让王XX靠边*车,并安*陈X到货车*驾驶押车。2022年9月13日早上,王XX按照要求把冻肉运至淮北市烈山*古XX一偏僻的厂房*,倪XX安*王X、王X、陈X等人将货车*装载的冻肉卸下并分装至另外两辆货车*拉走。李XX*被告人靳X、徐XX、贾XX、李XX、代XX乘车*回山**枣庄*,但并未按照事先允

诺给予五人好处费。2022年9月14日,王XX电话报警称其拉的冻肉被抢,倪XX得知后*联系货主方,货主方*求将冻肉返还,同意给倪XX等人20万**处费,倪XX、李X、刘XX将冻肉运至河南省漯河市,将其中一车*肉交给对方,因对方*悔,倪XX拨打 110电话进行举报,后*河警方*生产、销售不符*安**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2022年9月15日,倪XX安*驾驶员将另一车*肉运至淮北,并驾车*回淮北准备自首,其车*的1顶鸭舌帽及 39200元*公**关*法*押。2022年12月14日,经*北市价格认证中XX认定:涉案冻肉价格为 XXX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机关*庭宣*、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机关*为,被告人李XX、徐XX、靳X、贾XX、代XX以非法*有*目的,以暴*方**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X、徐XX、贾XX、李XX、代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应*从*减轻处罚。李XX、徐XX、靳X、贾XX、代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X有*徒刑四年*个月至五年*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XX、贾XX有*徒刑三年*个月至四年*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XX、代XX有*徒刑三年*三年*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靳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2.靳X系从*,主观恶性不大;3.靳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4.靳X是受到蒙*被动参与犯罪,且未获利。综上,建议对靳X从*处罚。被告人徐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2.徐XX系从*,且自愿认罪认罚;3.徐XX本人未动手、未获利,且涉案牛*已被公**关*押,未造成*际损害后*:4.徐XX无违法*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徐XX从*处罚。

被告人贾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2.贾XX系从*,且自愿认罪认罚;3.贾XX系受蒙*参与到本案,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实供述,系坦白;4.贾XX无违法*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本案中未获利。综上,建议对贾XX从*处罚,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2.李XX具有*实供述、从*、无实际获利、认罪认罚等从*、减轻情节。综上,建议对李XX从*处罚被告人代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2.代XX具有*实供述、自首、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小、患有**疾病等从*、减轻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对代XX从轻处罚。

经*理查*,2022年9月10日,刘XX与刘XX(已判刑)联系,让刘XX联系货车****拉一批冻肉到河南因刘XX之前与刘XX有*合作,知道运输的物品是走私冻肉。刘XX即联系倪XX(已判刑)、李X(已判刑),三人商*准备抢劫该批冻肉。刘XX、倪XX又找到王XX(已判刑),邀请其开货车*入,并许*给予其一定好处费。为顺利*施*罪,倪XX、李X、刘XX分别*集多人参与,并许*给予一定好处费。其中,倪XX联系了王X、王X、陈X、周X及丁XX、张X、丁X(均已判刑),周X又联系了邵XX(已判刑 );刘XX联系了梁XX(已判刑),梁XX又联系了吴X、李XX、侯X(均另案处理);李X联系了被告人李XX、徐XX、靳X、贾XX、代XX。

2022年9月12日晚上,靳X、徐XX、贾XX、李XX、代XX和*X等人在山**枣庄*聚集吃饭,后*X将为实施*劫准备的木棍、帽子发给部分参与者,上述人员即分乘五辆汽车*往江**连**市,等待王XX驾驶的货车*车。装车*成*,五辆汽车**驶入高*公*,期间主要由倪XX、李X负责指挥,倪XX使用手机与王XX保持联系,询问货车*驶位置,并要求其放慢车*。

2022年9月13日3时*,王XX驾驶H17M52号货车*驶至连***公***XX时,梁XX驾驶的鲁DXXX号黑色别*轿车*周X驾驶的苏 A227S7 号黑色大众轿车*王XX驾驶的货车*面交替刹车,以迫使其降低车*,后*X驾驶苏 A2Z7S7 号黑色大众轿车***车*突然变向*货车*,将货车*停。李X、邵XX、周X、靳X下车,且邵*祥、靳X持木棍与李X一起来到货车*驾驶,此时,徐XX对李XX、贾XX、代XX说:“拿家*下车,到前面去看看。”徐XX、李XX、贾XX、代XX下车**带着李X分发的帽子,且徐XX和*XX持木棍下车*向*车,李X将货车*驾驶座上的押车*拽下并押至苏 A2Z7S7 号黑色大众轿车**,由邵XX、靳X负责看押。王XX驾驶货车*新起步*,倪XX驾驶皖FXXX号白*大众轿车*上王XX的货车,倪XX让王XX靠边*车,并安*陈X到货车*驾驶押车。2022年9月13日早上,王XX按照要求把冻肉运至淮北市烈山*古XX一偏僻的厂房*。倪XX安*王X、王X、陈X等人将货车*装载的冻肉卸下并分装至另外两辆货车*拉走。李XX*被告人靳X、徐XX、贾XX、李XX、代XX乘车*回山**枣庄*,但并未按照事先允诺给予五人好处费。2022年9月14日,王XX电话报警称其拉的冻肉被抢,倪XX得知后*系货主方,货主方*求将冻肉返还,同意给倪XX等人20万**处费,倪XX、李X、刘XX将其中一车*肉拉到河南漯河交给对方。因对方*悔,倪XX拨打 110电话进行举报,漯河公**警后**现场确有*进行非法*肉交易,后*生产、销售不符*安**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措施。同年9月 15 日,在漯河举报后*XX即安*驾驶员将另一车*肉运至淮北,其驾驶皖 FNX222 大众轿车*淮北,准备向*北公**案自首,行驶至濉溪县开XX时*淮北市公**烈山*局抓获,民警从*XX驾驶的车*搜查*39200元*金*1顶黑色鸭舌帽等,并予以扣押,次日该车*肉被淮北市公**烈山*局扣押。同年12月14日,经*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冻肉价格为XXX元

另查*,2023年11月15日,徐XX、贾XX被公**关*获到案;同年11月17日,代主动到公**关*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11月20日,李XX被公**关*获到案;同年12月11日,靳X被公**关*获到案上述事实有**审质证、确认的接处警情况*记表、归*经*、户籍*息、前科情况*查*、中华*民共和**北海**函、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刘XX陈*;淮北市价格认证中XX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北市市场监督**局认定意见;淮北市公**烈山*局辨认笔录;行车*录仪监控视频;同案犯周X、邵XX、李X供述;被告人李XX、徐XX、靳X、贾XX.代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X、徐XX、贾XX、李XX、代XX以非法*有*目的,以暴*方**劫他人财物,价值计XXX元,数额巨大,构成*劫罪。公*机关*指控成*。靳X、徐XX、贾XX、李XX、代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依法*其减轻处罚。代XX系自首,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靳X、徐XX、贾XX、李XX系坦白,可以从*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理。综合全*情节,决定对各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护意见予以采纳。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罚金*预缴一万*,剩余*金*千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X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5 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罚金*预缴。)

三、被告人贾X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罚金*预缴。)

四、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罚金*预缴。)

五、被告人代X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

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10

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4-05-20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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